教育部奖助身心障碍者乐团(合唱团)申请案作业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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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奖助身心障碍者乐团(合唱团)申请案作业须知

九十一年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者樂團(合唱團)演出活動申請要點 為利身心障礙者所組之樂團(合唱團)依據「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向教育部申 請補助時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之資格: 經各級主管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樂團(合唱團),其團員除指導、指揮、伴奏外其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人數符合 下列條件者: 十人以下,至少有五分之四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惟除四重奏(唱)外,不滿五人者不予補助。 (二)十一人至二十人者,至少有四分之三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四)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者,至少有五分之三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以上人數之計算,未滿一人者皆以一人計。 三、申請補助之活動: 身心障礙者樂團(合唱團)辦理之演出活動,其演出場所以國內學校、醫療機構、老人院、育幼院、監獄、看守所、 軍營等地點為限。 四、申請補助程序: 身心障礙者樂團(合唱團)對於次年擬辦理之活動應預為規劃,並於演出前一年依各該主管行政機關訂定之 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送請各該主管行政機關予以初審,初審機關應就申請補助案之活動計劃書審查,並提 出具體審查意見填列於申請表(附表一)內,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前將初審後之申請資料轉送達本部(以本部 收文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各身心障礙樂團(合唱團)之主管行政機關若為縣市政府教育局,應請縣市政府教育局逕行辦理初審;各該 主管行政機關若為縣市政府文化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00五二六八號 函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0)文建貳字第二000二二八0號函,該會同意由縣 市政府文化局擔任本案初審機關。 五、申請案應附下列資料,一式十份(正本乙份,影本九份): 申請表。(如附表一) 身心障礙者樂團(合唱團)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身心障礙者樂團(合唱團)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申請補助案之詳細計劃書,其內容應含: 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地點。 本演出活動支出預算明細表。(附表三) 本演出活動經費來源明細表。(附表四) 具體敘述或比較說明預期效益。 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且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六、初審機關之審核重點【請將具體審查意見填列於申請表(附表一)】: 申請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樂團(合唱團)是否核准立案。 近三年的演出活動成效是否具有社會教育意義。 身心障礙者樂團(合唱團)有無違規之情事。 成員人數是否符合本申請要點之規定。 申請補助的活動展演場所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請主管機關就業務主管範圍,提供有關該團體非本案之評語。 七、教育部於彙齊申請案件資料後,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複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後,函知申請單位, 並副知初審機關。 八、補助項目: 以補助身心障礙者樂團(合唱團)辦理演出活動基本需求經費(硬體設備除外)為限,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九、獲本案活動補助之團體得依領據請款,其預定演出場所及時間,應配合演出地點之主管行政機關為加強教化功能 而作調整,該主管行政機關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十、各受補助團體於演出場地之適當空間應置鑲有「教育部補助○○年度○○樂團(合唱團)演出」字樣;宣導海報、 節目簡介等印刷物之適當位置請加註「教育部補助演出」字樣;如係多機關共同補助,機關名銜應全數列出。 十一、各受補助團體於每一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應將演出活動相關文案(含公文、海報、節目簡介…等)、附拍攝日期及 簡述之照片,連同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彙整,加封面裝訂成冊,陳報原推薦主管行政機關轉教育部,辦理成 果將為次年度申請補助審查之重要依據。 十二、附則:(摘錄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相關條文) 第六條 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份者,得由主管機關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撥付補助款之主管機關,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審核,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審核處理結果,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審核各團體或私人領受公款補助款項,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應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催繳或提出改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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