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财产被冻结或查封的提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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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财产被冻结或查封的提示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14-22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产被冻结或查封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北京鼎泰亨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泰”)债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见 本公司2014 年1 月3 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获悉公司相关财产被查封或冻结。 一、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1、本公司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皇台路151 号(武房权证凉州区字号,原 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 号)的房产(该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01752.51 平方 米)被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4 年4 月10 日至2016 年4 月9 日。截至2014 年4 月底,该房产账面净值为:3821.04 万元,主要是车间及原辅材料、成品库等;房屋产 权总建筑面积的43850.03 平方米房产现已抵押给兰州银行用于担保本公司的贷款(见 公司2012 年11 月8 日《第五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2-46),因此,该查封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不大。 2、本公司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 号(武国用2011 字第091 号) 的土地(该土地面积为190145.83平方米)被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4 年4 月11 日至2016 年4 月10 日,性质为工业用地。截至2014 年4 月底,该土地资产账面净值 为2599.68 万元;土地证现已抵押给甘肃农信社用于担保本公司的贷款(见公司2013 年12 月4 日《第五届董事会 2013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41), 因此,该查封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不大。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120001040016415 号账户被冻结,冻 结金额13,038 元;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西街支行62001660501050538448号账户被冻结, 冻结金额1,480.16 元; 上述两个被冻结的账户不是本公司的主要经营账户,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不大。 5、本公司全部工商登记被查封。 二、事件概述 北京鼎泰原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其实际控制本公司期间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了 较频繁的借款还款往来。上海厚丰受让北京鼎泰股权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北京 鼎泰与本公司就欠款和还款金额事宜曾于2011 年5 月29 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 第二条确认双方此前发生的拆借款总额为人民币3,390 万元,同时该协议第三条进一步 约定,本公司尚需还款的金额以双方最后确定数额为准,如果本公司提供了有效的已还 款凭证,则应在上述拆借款总额中按数充抵。以上约定说明,人民币3,390 万元并非截 至《协议书》签订日本公司尚未偿还的金额,而是双方对拆借款总金额的汇总和确认。 北京鼎泰认为本公司仍尚欠其3390 万元借款,而本公司根据还款凭证及审计报告认为, 本公司仅欠北京鼎泰1050 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北京鼎泰于2013 年1 月向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认为339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见本公司2013 年1 月16 日《重大诉讼公告》)。一、二审法院以《协议书》签订日期在后为由,将 《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人民币3,390 万元全部认定为本公司未清偿金额,本公司认为 这是对双方合意的曲解,亦是对本案基本事实的错误认定。(一、二审判决情况见本公 司于2013 年8 月17 日、2014 年1 月3 日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事实上,2009 年7 月至2010 年9 月,本公司先后以转账支票、现金、实物、债权 转让等形式,向北京鼎泰支付了欠款,这些还款均有票据和北京鼎泰盖章确认,由于北 京鼎泰否认上述为本公司的还款,使得本公司的上述付款行为失去了法律依据,北京鼎 泰构成了取得不当得利的事实。 三、解决措施 本公司已决定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北京鼎泰将其不当得 利所得返还给本公司。同时,前述北京鼎泰提出的执行申请与本公司提出的不当得利之 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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