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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目录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技术审查
第四章 申请与许可
第五章 建设与开通
第六章 延期与变更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技术审查
第四章 申请与许可
第五章 建设与开通
第六章 延期与变更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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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2011年12月24日铁道部铁运〔2011〕209号印发)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效率效益,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铁路段管线除外)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以下简称“接轨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 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三)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四)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
(五)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
(六)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七)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
(八)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九)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十)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主要技术条件:
(一)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
(二)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限制坡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
(三)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
(四)在繁忙干线、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
(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
(六)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
(七)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一)生产、加工、装卸、储存和销售危险货物的场所、仓库等设施与铁路线路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场站枢纽、通信干线,农田、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距离,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运输危险货物品类、危险性分析,承(托)运人资质,存储、装卸设施,消防、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测设备及安全防护,装卸机具,载运工具,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视频系统及网络通道,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等,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规定。
第九条 办理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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