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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事项协议书
1、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
2、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补充协议书
3、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协议书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协议书
5、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协议书
编号:
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
控制区)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高速公路 KM+ M至 KM+ M 处临时占用 ,进行 (施工)作业。
二、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设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临时占用的公路及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的构筑物:
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同意在取得申报手续的同时向甲方缴纳路产 费
元。
四、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的权利。乙方同意在取得申报手续的同时向甲方缴纳施工现场维护费
元。如乙方不按规定施工且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取消本协议第1条对乙方的许可。
五、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赣高路路政字[2001]6号《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标志设置管理规定》设置施工标志。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造成交通(安全)等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作业,按期不能完工的必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一旦可能逾期或者已经逾期,对于乙方应向甲方继续支付的逾期赔(补)偿费、现场维护费等问题以及其它相关问题,双方应于重新申报办理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七、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双方对本协议的责、权、利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等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注:1、若乙方系单位,且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字,该授权委托书成为本协议书之有效附件。
2、此协议书适用于:建设工程需用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核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核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3、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须与本协议一并使用。
编号:
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
高速公路用地补充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跨线临时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的路政管理工作,在原有《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高速公路 KM+ M至 KM+ M左(右)侧边沟外缘 M处临时占用 ,进行
(施工)作业。
二、跨线工程设置完工后,因跨越线路损坏、脱落及不可预见性原因发生的法律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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