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收的相关规定.docx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收的相关规定.docx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收的相关规定

“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收的相关规定一、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  1.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三、经营租赁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经营租赁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税率和特殊征收率及计税方法  (一)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1%;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五、利息及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支付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七、销售额的规定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应当视同销售。  (三)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不同计税方式的账务处?  自财税2016年36号“营改增”纲领性文件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涉及不动产的14号、15号、16号、18号等公告,这也突显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复杂程度。  “营改增”后,适用于不同计税方式有着不同的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计税方案。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将其房地产老项目备案为按简易计税方式征税。2016年5月销售房地产老项目楼盘一套,销售合同中注明含税价105万元,当月收到预收房款42万元,8月收到剩余房款63万元,并向客户全额开具发票。(以下涉及单位均为“万元”)问:做出A公司2016年5月—9月相关会计分录?案例解析:2016年5月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 42贷:预收账款 422016年6月预缴税款: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1.2贷:银行存款 1.2预缴税款=[42÷(1+5%)]×3%=1.2文件依据: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016年8月收到剩余房款,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 63预收账款 42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52016年9月申报缴税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3.8贷:银行存款 3.8申报缴税额=应纳税额-预缴税额=5- 1.2=3.8  文件依据: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中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

文档评论(0)

haihang201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