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级培训.pptVIP

重庆市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级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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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重庆市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小学学籍培训 学籍 管理 奖励 处分 毕业 结业 留级 跳级 入学 缓学 免学 转学 借读 休学 复学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入 学 入学条件 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 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流动人口子女 由父母或监护人按暂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用人单位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明到指定学校就读。 缓学 免学 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 转学 借读 转学的有关规定 重庆市外转学流程 重庆市内转学流程 关于借读 4 1 2 3 转学的相关规定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且转学手续完备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学生转学。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在学期中途办理转学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重庆市外转学程序 完成 县教委 审核 转入学 校申请 外省学 校证明 学生(家长)申请 重庆市内转学程序 完成 县教委 审核 转入学 校审核 转出学校同意并提交申请 学生(家长)申请 休学 复学 学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暂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 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其监护人须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提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要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借休学变相留级。 留级 跳级 留 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确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的,须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能留级。 跳 级 学生在校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年级学习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 其他规定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跳级。 毕业 结业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 小学修满规定年限,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达到合格的,仍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对口招生初中接收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奖 励 处 分 奖 励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区(县)、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处 分 学生有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校规校纪的,应加强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且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确因错误性质严重的,可送工读校进行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学籍管理 档案资料 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区县(自治县)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细则,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职员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变动等各项手续,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健全、完善并妥善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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