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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8 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通过 2014 年12 月25 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颁发证书 高等学校 受案范围 正当程序 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 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 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 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田永于1994 年9 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1996 年2 月29 日, 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考试中,去上厕所时 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 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 精神,于1994 年制定了校发(94 )第068 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 068 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被告据此于 1996 年3 月5 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 月10 日,被 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 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 年9 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 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 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 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 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 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1998 年6 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 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 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 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 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被告因此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因被告的部分教师为田永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 司于1998 年5 月18 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 月10 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 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 年2 月14 日作出(1998)海行初字第00142 号行政判 决:   一、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 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 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 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 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9 年4 月26 日作出(1999)一中行终字第73 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 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 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 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 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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