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 - 强信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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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 强信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强信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文件编号: QX-AM/1501 版本号: A/0 编 制: 日期: 审 核: 日期: 复 审: 日期: 批 准: 日期: 发行部门: 年 月 日 发布 年 月 日 实施 修 符号 修改页码 修订日期 修订人 符号 修改页码 修订日期 修订人 改 标 记 强信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QX-AM/1501 版 本 号 A/0 股东会议事规则 页 码 第2 页, 共5 页 1.目的: 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东会治理制度、健全监督功能及强化管理机能,特制订本规则。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股东会的召开。 3.权责:股东会的议事事务单位为财会课;统筹召开股东会等一切事宜。 4.定义:无。 5.内容: 5.1 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东会治理制度、健全监督功能及强化管理机能,特依本公司章程及相关法令规定订定 本规则,以资遵循。 5.2 本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规则的规定。 5.3 本公司股东会除本公司章程或法令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 5.4 本公司应于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十五日前,将股东会开会通知书、委托书用纸、有关 承认案、讨论案、选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项议案的案由及说明数据制作成电子文件案传送至公开信息观测站。 并于股东常会开会二十一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十五日前,将股东会议事手册及会议补充数据,制作电子档 案传送至相关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站。股东会开会十五日前,备妥当次股东会议事手册及会议补充资料,供股 东随时索阅,并陈列于公司及其股务代理机构,且应于股东会现场发放。 5.5 前项通知及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通知。 5.6 选任或解任董事、变更章程、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本公司章程所定的其他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的事项, 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5.7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得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为限,提 案超过一项的,均不列入议案。另股东所提议案有本公司章程所定其他不予列入议案的情事的,董事会得不 列为议案。 5.8 本公司应于股东常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股东的提案、受理处所及受理期间;其受理期间 不得少于十日。 5.9 股东所提议案以三百字为限,超过三百字的,不予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 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5.10 本公司应于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于本条规定之议案列于开会通知。 对于未列入议案的股东提案,董事会应于股东会说明未列入的理由。 5.11 倘本公司非因故意而漏向有权获得通知的任一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或其未收到股东会会议通知,该股 东会会议的程序不因此而无效。 5.12 股东得于每次股东会,出具本公司印发的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5.13 一股东以出具一委托书,并以委托一人为限,应于股东会开会五日前送达本公司,委托书有重复时,以 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销前委托者,不在此限。 5.14 委托书送达本公司后,股东欲亲自出席股东会者,至迟应于股东会开会前二日,以书面向本公司为撤销 委托的通知;逾期撤销者,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的表决权为准。 5.15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依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除经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意外,应于中华 民国境内便利股东出席且适合股东会召开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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