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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5 17 39 43 5 24 26 27 28 29 5 31 5 58 62 * 法律分析 1、合法性分析:211号令规定内销行为以内销成交价格申报,无成交价格申报错误属于纠正行为,不构成违规,补税即可。 2、合理性分析:为达到合理避税目的,将一般贸易行为一分为二,貌似合法,实为漏税,对其他竞争企业来说,具有不合理性。 典型案例1 3 某公司出口高报价格案 简要案情: 2014年1月至6月,广州川贝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贝公司)受福建永航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永航公司)的委托,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女式上衣和女式连衣裙,申报单价20—25美元之间,申报总价为30,537,446美元,折合人民币186,278,420.6元,实际价格2,762,605.77美元,折合人民币16,851,895.197元,申报价格比实际价格高11倍。2014年8月25日白云机场分局行政立案调查。 3 典型案例2 调查结果: 2014年1月至6月期间,川贝公司以永航公司作为经营单位,自行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 海关认定 : 经海关调查认定,本案经营单位永航公司提供给川贝公司的申报材料均为真实有效,不存在问题,国内供货商也未参与货物的出口申报,所有的出口单证均当事人川贝制作完成,当事人出口高报价格的目的为了获取较高政府补贴,大概是1美元补贴人民币2分钱。本案未查清是否构成影响出口退税。 3 典型案例2 定性处理 : 本案以川贝公司为当事人,定性违规,以实际货物价格人民币16,851,895.197元为货物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当事人川贝公司处多少罚款比较合理? 3 典型案例2 法律分析 1、违法主体: (1)出口经营单位:永航公司委托当事人申报出口,提供的出口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问题。 (2)出口发货人:未参与出口报关及退税,无过错。 (3)报关企业:川贝公司自制相关报关单证,为取得高额政府补贴,高报出口价格,主要责任主体。 3 典型案例2 2、货值计核: 申报价格1.8亿,实际货值1600万元。应当如何计核货物价值? 3、处罚幅度: (1)本案不影响许可证、不影响税款征收、不影响出口退税,只影响海关统计。 (2)骗取地方政府出口补贴。 (3)对报关企业的处罚幅度:参考几种因素。重点考查:与委托单位的共同故意、影响税款等因素。 3 典型案例2 其他类型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四 1 2 3 4 5 6 7 外发加工 擅自结转 擅自调换 擅自处置 擅自转让 道具货物 料件短少 备案清单 8 加工贸易 1 2 3 4 外发加工 擅自结转 擅自抵押 移作他用 擅自转让 道具货物 融资租赁 备案清单 8 减免税货物 青岛***汽车制造公司见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案 简要案情: 2010年5月26日,当事人青岛***汽车公司免税进口一套汽车冲压件模具生产线,2011年5月25日,当事人将生产线租赁给济南某公司生产冲压件模具,2013年11月海关稽查发现,移交缉私局处理。 简要分析: 1、案值:设备折旧,5年监管期,已正常使用了1年,按照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的4/5计核完税价格,再加上相应的税款,即为案值。 2、罚款:本案案值按照进口货值的4/5计算,但仅移作他用了2年半(1/2)的时间,可将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3、补税:仅补缴2年半(1/2)的税款即可。 典型案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第41号的规定,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作为货物进出口的经营单位,具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义务,海关应当以快件经营单位作为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但如果快件运营人对委托人(经营单位)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理,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出现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的,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快件运营人作为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寄递物品 1、快件和邮递业务的海关监管程序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迅猛发展,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正在制定《海关进出境寄递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2、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携带上述物品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如何处理?按禁止处理还是按限制处理? 寄递物品 企业如何配合海关处理案件 五 一、积极配合海关调查。 二、主动交纳足额保证金。 足额:按一般情节计核? 保证金:现金?银行保函? 三、请求中介服务机构帮助。 配合海关处理案件 海关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五 1、改革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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