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探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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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主体登记豁免的理由在于: (1)加大市场经营主体成本; (2)以小商小贩等为表现形式的经营者,其目的主要是维护个人或家庭生活,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仅具有就业的意义。尽管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但很难说是现代意义上的经营行为。所以要求流动摊贩类小商人必须进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没有实质意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一、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原则 (二)依法独立核准登记注册原则 (三)分级登记管理和授权管理的原则 (四)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五)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原则 (六)逐步实行注册官制度和登记注册代理制度 (四)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五)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原则 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不作审查。 实质审查是登记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案例解析: 2001年3月15日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中指出,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5年修正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条件 (一)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 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产核算机构、 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 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不包括企业负责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非企业法人营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联营企业还应有联营各方联合签署的合同或协定。 三、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主要事项 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有: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三)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不具备法人条件但有条件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办理的登记,属于营业登记,其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三)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一)企业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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