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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 自保权 平等权 管辖权 第一节 国家概说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 国家概说(一)属地管辖权 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情,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 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它以领土主权为根据,具有优越性,所以又称属地管辖优越权 但受国际法的特定限制:⑴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本国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外国国家行为;⑵其他限制, 它是指国家对境外本国公民/实体实施的管辖权;甚至可延伸至本国航空器、船舶、外空发射器 它受属地管辖的制约。比如某人在外国犯罪,同时受属地/属人双重刑事管辖。 第一节 国家概说(二)属人管辖权 国家行使保护刑事管辖权要受到属地刑事管辖权的限制:⑴适用于严重犯罪和适用双重认定犯罪标准。如中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⑵只有在该外国人进入本国领土内才可以行使,有时通过引渡也可以实现刑事管辖权 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和利益及其国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而对在境外严重侵害该国及国民利益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第一节 国家概说(三)保护管辖权 它是指各国都有权对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国际犯罪实施的管辖权 目前只有针对海盗犯罪才可行使普遍管辖权 就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法律地位、适用的罪行范围及条件等,各国存在明显分歧 条约涉及到合作惩治侵略、破坏和平、反人道、种族歧视和灭绝、海盗、贩奴、贩毒、实施酷刑、劫持航空器、恐怖主义、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等罪行。 第一节 国家概说(四)普遍管辖权 一般认为,凡是一国的权利,也就是相应他国的义务 国家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尊重他国主权引申出来的义务,如不对他国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 第一节 国家概说三、国家的基本义务 又称国家豁免/主权豁免,指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但常指豁免司法管辖: 国家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伸出来的,即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联大《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限制/相对豁免主义。中国签署公约。公约至今未生效 ⑴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⑵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作为被告的诉讼,也不对外国代表或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可明示/默示放弃;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 第一节 国家概说四、国家管辖豁免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家的承认 对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新国家以一定方式给予认可,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特征:⑴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⑵承认的客体是新国家;⑶承认是单方行为,承认者对是否承认新国家有自由裁量权;⑷承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有限的,只有在建交后,才能产生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LOREM IPSUM DOLOR 引起国家的承认的主要情况:⑴国家独立;⑵国家合并;⑶国家分离(母国仍然存在);⑷国家分立(母国已不存在) 国家的承认的条件:对新国家的承认并非国家可绝对自由裁量,而要符合一定法律条件:⑴新国家具备国家四要素;⑵新国家的产生符合国际法原则。现代国际法禁止承认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如满洲国、南罗得西亚等例子 按照承认的法律效果可分为法律上/事实上的承认。⑴前者通常通过明示承认确立,是正式/明确/完全/永久性的承认,是两国进行全面正常交往的基础;⑵后者通常通过默示承认确立,是非正式/不稳定/不完全的承认,一般是承认国有与被承认国交往的必要,但不愿与其建立全面正常关系 按照承认的表示形式可分为明示/默示承认。⑴前者是承认国以照会/声明等方式表示承认;⑵后者是承认国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如缔约、建立领事关系等间接表示承认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家承认的方式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国家承认的效果 法律上的承认产生全面和广泛的法律效果:如双方可建交;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所有方面的条约;承认被承认国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与效力;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豁免权 事实上承认的效果主要有:承认被承认国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与效力;承认被承认国的豁免权;可建立经贸关系,缔结通商或其他非政治性协定;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 承认具有溯及效果,即承认新国家被承认前的法律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的承认发生于两种场合:⑴在承认新国家的场合,承认该国家即意味着承认它的政府,承认新国家与承认新政府是同时发生的,其效果与承认新国家一致;⑵但在既存国家因为社会革命或者政变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即属于政府承认。⑶并不是一切政府变更都引起政府的承认。凡是正常情形下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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