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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P15 小林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拾到的可能就是这只皮包。当小林准备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思考: 1、拾金不昧是道德要求还是法律要求? 2、小林能不能要那五百元? 3、如果小林归还皮包后,失主变卦不肯付酬金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79条、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主时,可以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民事法律关系就在身边 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买卖关系 B.师生关系 C.借贷关系 D.共有关系 B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而发生的关系,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但与人的物质利益发生联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张某今年21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25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欲花6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车祸死亡了。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解析】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 并非所有自然人和法人(或组织)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名词点击: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他们一生中民事活动、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法律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行为能力 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是精神正常。(有一例外) 2)限制行为能力 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周岁以上不满18(16)周岁的;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行为能力 两种情形:①年龄不满10周岁;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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