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法概述1.1债法概述探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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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甲违约赔偿。 * * 不可以,乙对丙没有任何权,仅对甲有债权请求权。 * 乙向甲(基于合同)。 如果向丙,是基于侵权,侵权是债发生的原因,而不是在发生给付障碍时。 * 可以,甲向乙母支付的没有给使债权消灭的效力,乙没有授权乙母受领给付 * 不能,因为未通知乙,所以乙对原来的债务人的清偿是有效力的,但丙已经是债权人,可以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 向甲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 可以,债权人代位权, * 1?关键在于B是否可以向甲请求损害合同债权赔偿(即阻止了A向甲公司依合同履行按时进行演出的债务) 侵权行为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根据侵权行为法第二条,债权不成为侵权行为法所规制的对象(所规制的对象都是绝对权),不构成侵害债权,因此原则上B公司不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2?李四与张三之间没有合同,没有侵害绝对权,与第1题相比,甲不是故意加损害于B公司,张三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加损害于李四的,诱使王五违约,构成一种债的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因而李四能够向张三请求损害赔偿。 * 对上一张ppt两个案例的总结。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侵犯债权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打破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 社会本位(如强制签订自来水公司与个人的合同) * * 4.目前我国债法的主要渊源 《民法通则》“债权”、“民事责任”部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保险法》中关于债法的规范;一些行政法规(如《城市房地产法》)中有关债的规范; 我国政府签署或参加的涉及债的关系的双边协定和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另外,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含有一些关于债的规定。 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债法规范 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编纂民法典”写入全会决议,由此在民法学界甚至是整个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 从目前的立法规划来看,民法典的制定将采取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逐步推进的方案。首先将推出民法典的“总则编”。现在不好判断的是,债法规范最终将以何种面目出现在民法典中。 【参阅】王洪亮:《债法总论》,第3-4页。 (二)债权和物权 1. 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2.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案例】甲以1万元将一个红木衣柜卖给乙,双方约定9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8月31日晚,丙将该衣柜偷走,在搬运途中造成一定的破损,后将衣柜放在朋友丁处。问:谁可以向谁请求交出衣柜,并因衣柜破损向谁请求损害赔偿? 3. 物权的类型法定,而债权的类型即可约定,也可法定; 4. 物权采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互不相容的数个物权;而债权具有相容性【一物可以多卖】; 【案例】在上例中,如果甲在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衣柜以一万五的价格卖给戊,后者当场就搬走了衣柜,也不打算再交出来。则乙可向谁主张何种权利? 5. 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这其实是对债的相对性的打确和变通使用,便于解决实际问题)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与债权的关联 物权一般构成债权的前提,也是债权的最终归宿; 担保物权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可以并存。比如出借人在借用物期限届满时,请求借用人返还该物。 (三)债法的内部体系 债法总则:债的概念、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内容(给付;债的关系中的义务群)、债的担保和保全、债的消灭、债的关系中的障碍、多数人之债等。 债法分则:分为合意之债和法定之债。前者指合同,后者主要包括缔约过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其他民法法域中的债的关系: A. 民法总则中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B. 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C. 婚姻法中夫妻之间互享生活费用请求权; D. 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 四、债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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