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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有效的条件 《公约》第14条规定了要约有效的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作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向不特定人寄送商品报价单、招标公告的行为。 【注意】要约通知可以是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必须明确表示该通知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要约才有效。如外贸上通常用“实盘”表明该通知为“要约”。 (2)要约内容十分确定。何谓“内容十分确定”?《公约》规定,要约通知中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及价格方法的,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特别提示】公约中的“涉及运输”是指卖方负责安排运输,此时卖方只需将货物交个承运人即可,若由多个承运人联运,交第一承运人即可。 例: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盘:“购古巴白糖100吨,每吨650美元,CIF上海,10天内电复有效。”问:假如美国乙公司电复“完全同意你方条件”,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成立,要约内容“十分确定”。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受该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例:上例中,“10天内电复有效”即为愿意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行为即要约的撤回。要约撤回的规则有: (1)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3)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未生效),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和要约内容完全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例: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6月6日上午日本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发电传:“取消6月5日发盘内容。”问:中国公司6月6日下午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因为对方已经撤销要约。 3、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使之失效的行为是要约的撤销。撤销要遵循如下规则: (1)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2)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能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经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做了准备,要约不能撤销。比如受要约人本着信赖已经开始准备供货或者已经开出汇票或信用证以备未来支付货款,此时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即使要约人的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早于承诺通知的发出时间。 例: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优质轮胎2000个,单价35美元,总计70000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10日内答复有效。”德国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当天就向某轮胎公司订购了2000个轮胎,1月3日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经联系到货源,1月1日电传失效。”乙公司1月4日电复:“货物已经备妥,贵公司要撤销要约无效,合同应履行。”并于1月15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当付款? 答案:双方合同于1月4日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新加坡公司撤销要约的电话虽然在德国公司做出承诺之前到达,但其1月1日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日期,要约不可撤销,且德国公司已经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备货,故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 4、要约失效的原因 (1)有效的承诺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做出; (2)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注意】这里的拒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在对原要约内容的表更。 (3)要约人合法地撤销了要约; (4)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所谓实质性改变,根绝《公约》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货物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添加或改变。 (二)承诺 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行为表示同意要约内容的行为。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承诺的法律意义在于,通常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成立。 1、何谓有效的承诺 应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做出并到达要约人; (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即承诺对要约内容未做出实质性改变。 2、逾期承诺 (1)概念 《公约》规定,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生效。未在上述期间内到达受要约人的,构成逾期承诺。 (2)种类 A.主观逾期承诺,即没有客观原因,仅由于受要约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承诺逾期到达,这种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是要约人的及时追认仍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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