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实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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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初中生恋爱怀孕家长向老师索赔20万 学校免责前提 如果学校能证明依法开设了对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方面的课程或进行了有关辅导或培训;制定过包含生理安全内容在内的安全制度,则有可能免责。 学校负补充责任前提 如果学生家长举证证明两个孩子早恋行为在校园内比较公开,偷尝禁果的行为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发现或应当发现而未尽到相应的教育保护责任,学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双方家长责不可免 这里,之所以一再强调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这个事件中的双方学生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存在着法定的监护及教育职责。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男生家长要对女生身体伤害赔偿部分医疗费、女生家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需要住院)、必要的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男生家长还要对女生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失费。而这个部分占总体损失的比例,就要按照男生与女生的过错程度来划分,比如说是否存在男生强迫女生等情形来判断;如果无法划分,则可能按照与女生家长的同等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实验课安全 12、发生在课堂上的学生受伤案 某小学自然课教师杜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脸上并燃烧,致使韩某面部皮肤烧伤脱落,造成中度毁容。 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课堂上,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岁)因忘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是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 王某和陆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课堂上老师讲评数学作业,王某因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询问后得知其左眼被戳的事,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王某家长在家发现孩子左眼红肿、流泪,即带儿子到医院。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法医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已达六级伤残,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分 析 实验课上学生受伤,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确属教师的过错所致,则教师理应承担责任。 10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 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3、体育课上两同学生相撞 眼、脸受伤,谁之过? 【案情】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招致原告眼、脸部受伤。为此,原告分别在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 【评析】          从本案来看,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三方均没有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既是意外事件,当事人都无过错在此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而法院最终也是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由当事人酌情分担原告的损失并且判决的用词是“给付”而不是“赔偿”。 14、校方批评后学生自杀 责任该如何分担? 小晨,女,生前系庄河市某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2004年11月25日至28日,小晨与同班其他4名同学违反校规夜不归宿。此事被校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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