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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款的催讨 1、预付款(备料款):如果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预付款不到位可以停工;预付款到位的,应充分备料,否则因材料上涨导致的损失业主完全不承担。 2、进度款:业主按约定的时间、比例支付进度款是工程按期竣工、确保质量的条件。项目部应负责清讨进度款。按时上报付款申请,逾期马上发催款函,给予合理期限,再不付,可以停工,并索赔停工损失。可以打进度款官司(利益权衡)。所有进度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移交前结清。可以采取不移交工程(钥匙)的手段逼迫业主付清(但要有理有节,发函)。 3、结算款:对已经形成拖欠的结算款,应当加大催讨力度。时效、催款函、律师函、组织清欠人员上门催讨、及时诉讼、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时效)。? 六、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 1、补充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2、补充协议的签约权限:可以规定签约权限,并在合同中注明,凡涉及合同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主要权利义务的补充协议必须由公司法人签署,项目部签署的此类性质的协议除非得到公司追认,否则无效。 3.项目部或项目经理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周转材料、设备租赁合同的效力(案例解析,司法通常处理的后果,建议:外部昭示——合同授权明确;内部:风险抵押、责任状、考核办法、规章制度;根本——动态管理) 4、会议纪要的性质;何种形式的会议纪要在法律上有效? 5、会议纪要的注意事项:收到后对其中不认同的内容,应及时提出异议;对会议纪要中涉及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应要求以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案例:淮海晶华苑关于工期节点和逾期违约金的会议纪要)。 为防范项目部在会议纪要上的越权,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会议中讨论的有关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须在会后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否则无效。? 七、甩项工程和停工的注意事项 1、甩项工程: (1)可以减少工期延误赔付的违约金数额 (2)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办理好工程的移交手续 2、停工工程: (1)业主要求的停工,应当有停工令,复工令;没有指令的,应要求签定补充协议,就停工涉及事宜进行协商约定; (2)停工结束后,立即申请顺延工期,索赔停工损失; (3)因业主未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自己停工的,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并附上停工可能产生的损失计算资料; (4)停工期间,应每天上报停工的人数、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有变化的,应及时要求监理确认; (5)停工期间,若业主为减少损失,要求撤出部分人员、设备、机械的,应索赔人员遣散费。设备、机械发生二次进出场的,要求业主承担此费用。若坚决不撤,则因此扩大的损失业主不承担。 (6)停工期间,应做好工程的合理保护(延伸的义务),费用可以索赔。 (7)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建议单方解除合同,但留部分人员驻守施工现场。尽快完成结算,确认优先受偿权。? 八、资料的收集、整理与证据规则 1、关于原件:红图章、传真件、骑缝章、附件 2、关于签收 3、分类收集 4、专人负责 5、及时反馈 履约跟踪 ? 九、司法解释部分条款的讲解 1、司法解释第一条:合同效力问题 2、司法解释第2条:承包人请求按照……,承包人未请求呢? 3、司法解释第6条垫资问题:写明垫资,支持利息;未写明,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即形成逾期支付的,支持利息,不形成的,不支持利息。(案例:国际服装城、金昌摩尔大厦垫资条款) 4、再分包问题:大理石、底板铺贴,地砖、面砖铺贴、涂料铺贴问题(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的。按约定结算价款) 5、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结算视为默认的条件——合同有约定,约定的方式:直接约定:适用文件和竣工结算条款中约定部委规章和369号文件。 6、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问题 (1)另行订立:中标前、中标时、中标后、施工过程中。 黑白的情形:白合同价款高,工期长,对施工单位有利。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利用司法解释推翻合同价。 白合同价款低、工期短,对施工单位不利,签订价款高的黑合同时,要注意技巧:时间差异(相隔一段时间),内容差异(鉴于什么情况),同时要注意在其他文件中反映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2)“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含义:“中标”指根据国家发改委3号令纳入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所进行的招标和中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而非议标意义上的中标,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招标投标法的尊严,若随意修改中标结果,招标就没有了意义。故并非所有备案合同都是司法解释二十一条所适用的范围; (3)“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根据”,说明并不是推翻黑合同的全部内容,仅仅是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三个合同实质性内容上,至于付款方式是否适用中标备案合同,目前没有统一的意见,一般不适用此款。 7、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案件事实争议的处理。对策就是在结算中将没有争议的内容及时确定下来,有争议的部分则可以通过谈判、诉讼等途径解决,尽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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