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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目录: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内容概况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评估 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未来发展展望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内容概况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含义: 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安排。这项制度具有以下3个特点: 1.国家和社会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同时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贫困,能否得到社会救助的关键是申请者个人收入或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低于政府事先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3.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二)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 1.生存保障原则。生存权不仅是公民在现代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保障国民的生存权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为保障国民生存权而建立的制度安排。 2.普遍性原则。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和家庭,社会成员无论其身份地位、有无职业,只要陷入困境,即应一视同仁地予以救助。 3.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即与当地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避免水平过高过低的现象。 4.维护受助者尊严原则。社会救助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其所体现的恰恰是国家和社会对解决贫困问题的责任和义务,而接受救助则是社会成员在遭遇生活困境时应享受的法定权益,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中应维护受助者尊严。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含义 又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保障居民生存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 2.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 (1)生活需求法 又称“市场菜篮法”,即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务列出一张清单,然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出拥有这些物品和服务需要多少现金,由此确定的现金额即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国际贫困标准法 这是一种收入比例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即为最低生活保障线,这种方法需要对该国或该地区的收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生活形态法 首先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居民生活形态的问题,然后选出若干剥夺指标,即在某种生活形态中舍弃某种方式、行为,再根据这些剥夺指标及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确定哪些人属于贫困者,再分析他们被剥夺的需求及消费和收入,由此得出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 (4)恩格尔系数法 源自恩格尔定律,是以居民用于食品消费上的绝对支出除以已知的恩格尔系数,求出所需的消费支出,国际粮农组织认为,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的属于贫困,用这个数据求出的消费支出即为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原则 (1)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2)与物价挂钩的原则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背景(城市新贫困)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世界经济重构以及社会变迁所造成的以失业为主的新的城市贫困问题,表明一个处于社会底层的新的贫困阶层产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和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区别于改革开放前均衡状态下普遍的城市贫困以及改革开放初期以“三无”人员为主传统城市贫困,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贫困为主的城市新贫困问题凸显。 面对随着城镇下岗失业而来的新贫困问题,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势在必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改革创新的产物,这项制度从1993年在上海初创迄今,大致分为五个阶段,具体如下。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1.试点阶段(1993.06-1995.05) 1993年6月1日,上海市率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拉开了城市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序幕,在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民政部肯定了上海的经验,提出了“对城市社会救助对象逐步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的改革目标。到1995年上半年,已有上海、厦门、青岛、大连、福州、广州等6个大中城市相继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推广阶段(1995.05-19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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