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实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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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方面的新规定 、新要求 二、充分学习政策,扎实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 三、我区发展党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做好我区发展党员工作的几点要求 第一、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 党员管理工作方面的 新规定、新要求 2013年2月中央办公厅以中办发〔2013〕4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4年5月28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文件)。 《意见》和《细则》是新形势下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意见》和《细则》中,新要求主要体现在新“十六字”总要求上。 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 改善结构 慎重发展 第二、充分学习政策,扎实做好 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 《细则》保持了《细则(试行)》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细则(试行)》6章33条3500字,修订后的《细则》共有7章44条5000字,涉及文字修改300多处,其中实质性修改50多处。主要修订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 1、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在第二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内容。 2、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贯彻“五个基本”;遵循“十六字”总要求;落实“三个坚持”;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1、关于申请入党条件。将党章第一条完整写入《细则》,规定五个基本条件:一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必须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的。 2、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问题: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 3、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第七条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4、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第八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两推一备案”即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 (如何推荐?推优?) 5、关于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第九条规定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一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是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是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6、 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第十二条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3方面的具体责任:一是本人要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二是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三是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关于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第十三条增加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备案意见书面通知支部) 2、关于政治审查。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政治审查的内容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二是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规定,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关于短期集中培训。主要有两点调整:一是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1、关于发展对象预审制。第十九条规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2、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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