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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身处高墙之内,“薛蛮子”从新闻中得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后,显得十分关注、紧张不安,主动要求了解相关具体内容,向民警吐露自己成为网络大V的心路历程和心态变化,并结合自身作了关于依法维护网络秩序的深刻反思。 “薛蛮子”以自己为例,“成为大V后,长期只听赞美,没有监督、批评、警示,就像现实社会中权力失去监督会导致膨胀一样,网络社会上缺乏制度和法律规范一样会导致膨胀,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这就是现在网络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四、文 明 上 网, 做 理 性 网 络 公 民 1、理性看待网络舆论。 2、不得诽谤他人 。 3、多动脑筋慎用“转”。 4、严格遵守网络道德。 5、有效预防网络诈骗。 1、理性看待网络舆论。 网上言论通常比较感性化、情绪化、简单化,具有明显非理性色彩,网民发议论往往仅凭个人好恶和直观感受,一些人在表达方式上也呈现出偏激、粗俗倾向。 网络舆论的从众性跟风效应也非常明显,一种舆论倾向一经形成,往往会急速传导和扩散,造成大的声势,继而进一步强化跟风效应,导致集体性的认知失真、反应过度。至于议论的事实是否清楚、判断是否正确,已经变得不再重要,甚至谣言也会被信以为真、反腐传播。有些人坚持认为,负面信息充斥网络,是因为各种负面事实却是存在,网络只是“客观反映”而已。有的人甚至宣称,传谣也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谣言倒逼真相”。在网上负面信息误导下,许多善良的人常常为网络描摹的“黑暗现实”或怒发冲冠,或扼腕叹息,一些人因此对社会前途和国家未来产生怀疑甚至悲观情绪。 中国发展到现在,确实面临不少严峻的挑战,前进道路上有很多困难和问题,诸如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等。党和政府对这些问题看得很清楚,正在着力加以解决。但因此就把中国看得漆黑一片则完全不符合事实。更重要的是,网上舆论并不一定是多数人的意见。现实生活中数以亿计的普通人,作为网络世界沉默的多大数,他们用辛勤付出推动者中国发展进步,与网上的喧嚣相比,他们的想法才是主流民意。 对于广大网民来说,要珍惜自由表达的话语权。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的舆论平台,但自由表达并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自由与自律、法律不可分,自己享有自由应以不妨害他人为前提,个人在享有自由权利时,应依法尊重他人权利,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的需要,更要遵法、守法。作为网上活跃分子的青年学子尤其要注意,在享有自由发言权的同时,必须为自己的言论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谨防为赚得一时的“喝彩”而背离公义、触犯法律。 2、不得诽谤他人 。 言论自由要坚守法律底线,恶意诽谤他人必须承担责任。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国内信息网络上各种不实言论——甚至公然诽谤他人的信息甚嚣尘上,严重侵犯了相关公民的权利,损害了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为了严密刑事法网,有效打击与防范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解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本罪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南。 我国《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也规定了诽谤罪。该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的行为要件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何谓“情节严重的”?长期以来,这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现在,《解释》第二条明确将下列四种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的行为规定为“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虽然这是专门针对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的犯罪行为做出的规定,但无疑也为司法机关认定其他形式的诽谤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前述四项标准之一的,均构成诽谤罪,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3、多动脑筋慎用“转”。 遇事要淡定,多想几个为什么?“我们在看到‘夺人眼球’的信息时,别急着‘抢沙发’,而是要多动脑,冷静分析,先看看有没有新闻出处,想想发布者的身份与信息的匹配性,做一番‘风险评估’。难辨真伪的信息至少做到不转发,不给谣言以讹传讹的空间。” 转发谣言也可能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散布疫情、警情等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及5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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