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婚前保健服务实施细则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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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婚前保健服务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1、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1)询问病史:男女双方有无血缘关系、既往病史、现病史、月经史、既往婚育史、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家族近亲婚配情况等。  (2)体格检查:一般体格检查和第二性征检查。  (3)常规辅助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4)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二)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婚前卫生指导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和计划生育指导;   3、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的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7、提供《新婚教育》等宣传资料。   (三) 婚前卫生咨询   由婚检医师针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服务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选择。   二、婚前保健服务程序及要求   (一) 程序   预检→综合体检→留尿送检验室化验、采血→分性别检查→胸部透视→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 →出具证明。   (二)要求   1、预检  (1)预检处应有固定的医护人员。  (2)医护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如下工作: ①查验、核对服务对象必备的有效身份证件、照片; ②向服务对象介绍婚前保健服务须知:包括婚前保健服务项目、程序、所需时间、注意事项、收费标准等情况; ③指导服务对象认真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粘贴照片; ④在体检表照片处加盖预检处专用章(图章式样见附件); ⑤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 ⑥引导其到相关检查室进行检查。   2、综合体检  (1)应由专职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负责。  (2)询问病史 ①应理解准备结婚男女双方的心情,采用亲切、尊重和耐心的态度,注意人际交流技巧,尊重男女双方的隐私权,取得他们的信任与合作;对既往史和家族史的询问应有充分的耐心,等待他们的回忆;对疾病含义不理解时,应按疾病的重点症状询问,并适当地启发和提示;对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病史也应仔细询问,以免漏诊。 ②询问病史结束后,男、女受检者和医师均应分别在其婚前医学检查表上签名。 (3)一般体格检查 应按一般体格检查的内容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逐项认真检查,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并签名。 (4)出具辅助检查检验单 婚前医学检查表中规定的常规检查项目为必检项目;其他辅助检查项目,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3、辅助检查 辅助检查科室的人员,应按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并向服务对象说明检查所需时间、取报告的地点和时间;建立婚前医学检查单独的登记本,并认真记录。   4、分性别检查 (1)应由同性别的医生进行检查。 (2)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须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由本人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上签字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且影响婚育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生殖器官可疑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5、婚前卫生指导的形式和要求 (1)指导形式 ①集中宣教:利用服务对象在等待辅助检查报告期间,组织集中听课和观看录像。系统讲解性保健、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和影响婚育疾病的基本知识等,同时观看《新婚学校》等录像。 ②个别指导:集体听课和观看录像只能提供常规的、标准化的信息,在接收集中指导后,必然有一些服务对象对某些问题尚须进一步深入了解,婚前保健服务人员应给予详细解答,热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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