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监狱行刑目的的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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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监狱行刑目的 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是围绕着两个主题而展开,一是给予罪犯刑罚处罚的正当性根据是什么,即为什么要给予罪犯刑罚处罚;二是怎样给予刑罚处罚,或者说是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由于刑罚目的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历史上存在着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各样的观点。主要有报应论和预防论之说,西方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探讨主要就是围绕着报应论与预防论的对立而展开的。 报应论认为刑罚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报应刑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刑罚就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主张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犯罪,对罪犯科处刑罚应以犯罪为其法律上的原因。因此,在报应论者看来,刑罚的目的在于给犯罪人以罪有应得的惩罚,换言之,刑罚的目的是为惩罚而惩罚,因此,其反对功利论者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报应论经历了从复仇到该当、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的过程。但无论是哪一种形态的报应论,都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都认为刑罚是“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 报应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刑罚就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主张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犯罪。简而言之,报应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也就是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报应论经历了初始报复刑、等害报复论、等价报复论、该当论等发展阶段,报应刑脱胎于原始复仇习俗但又构成对复仇的野蛮性的否定,由等害报复论到等价报应论的嬗变是报应论的升华,而由等价报应论到该当论的演化则是报应论在当代的新生。报应论在国家为什么有权惩罚犯罪方面从最初的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也经历了一个理念演变过程。神意报应论虽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它将罪与刑的因果报应的联结解释为虚无飘渺的神意,不是对刑罚的正当性的合理揭示;道义报应论将道德谴责理论用以解释刑罚的存在,确立犯罪的道义责任,无疑是对道德与刑法的关系的一种正确揭示,但它仅仅从道德的角度解释刑罚的存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完整地解释刑罚的存在;法律报应论注重犯罪与刑罚在法律上的联结,强调刑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相对于道德谴责的独立性,因而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它又因为忽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无法对刑罚的存在作出完整的解释。 原始的同害报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种报复通常十分残酷和野蛮,罪犯无权利可言。康德的道义报应论认为“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能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康德所主张的是一种等量报应,他说道:“但是,公共的正义可以作为它的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方式与尺度是什么?这只能是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公正的天平上,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的,任何一个人对人民当中的某个个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是他对自己作恶。”黑格尔的法律报应刑论则认为,“加于犯人的侵害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这种侵害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的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以是正义的;不仅如此,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法,也就是说,在他的达到了定在的意志中、在他的行为立定的法。其实,他的行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的行为,所包含着的是:它是某种普遍物,同时通过这种行为犯人定下了一条法律,他在他的行为中自为地承认它,因此他应该从属于它,象从属于自己的法一样。”与康德的等量报复刑论不同,黑格尔的报应刑论是一种等价报复,他认为“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上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与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与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种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等同 与报应论相对的是目的论(又称为功利论、预防论)。目的论认为刑罚并非对犯罪的报应,而是预防将来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手段。换言之,刑罚对犯罪人科处,不是以已然之罪为绝对原因,而是另有目的——预防未然之罪,保护社会利益。并合论一方面承认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正义的报应,同时主张刑罚具有双面预防的目的或一般预防的目的问题,同时就是它的目的问题 因此西方学者多论述刑罚的目的,而较少论述刑罚的本质问题。而我国学者多倾向于把刑罚的属性或本质与刑罚目的当作不同的问题看待,但是也有学者把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当做一个问题看待。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刑罚本质是指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陈兴良先生认为,“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人适用的特殊制裁方式,是对犯罪人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人及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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