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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基本要求: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形式;掌握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本章重点: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共同犯罪的形式; 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本章难点:1、教唆犯的认定及处罚; 2、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认定。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明确否定了过失共同犯罪。 思考: 共同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根据一般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不能解决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因为犯罪构成是以一人犯一罪既遂为蓝本设计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构成,为使共犯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对单独犯罪的构成加以修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认为共同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不是不具备犯罪构成,而只是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它们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这就是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必须有二人以上 ——主体要件中量的规定性因素 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刑法中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此,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 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实施此外其他行为的,不发生共同犯罪的问题。 (2)一个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外国刑法理论中称作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3)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共同故意实施以主体的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 (4)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主体。 (二)主观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依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故意犯罪包含两方面的意思: 1、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其一,认识因素 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而是在同其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这一犯罪行为;不仅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认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二,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各个共同犯罪人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抱着故意的态度。 2、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系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联系? 联系是关系的一种,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是相互的,但并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非对称性关系,非对称性关系可以说是相互性关系的一方面或一种特殊情况,在本质上包括在关系的相互性之中。 这也是我们判断片面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哲学基础。 下列情况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 案例1、丙生病到医院,医生甲马虎开错了药,护士乙打针时工作马虎加大了剂量,共同导致丙死亡。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案例2、甲掌管国家机密,乙是某国的间谍。乙经常宴请甲,利用甲酒后放松警惕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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