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实务9工程合同争议处理2011.pptVIP

合同管理实务9工程合同争议处理20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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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工程合同争议中的时效制度 【案例】承包商A与开发商B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A承担某小区住宅的建设。该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二期工程仍然在建设中。05年元月10日,双方就一期工程尾款达成付款协议,协议约定B于05年12月31日以前将尚欠的工程尾款395万元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A考虑到目前还在进行二期工程的施工,未向B催要工程尾款。08年3月,开发商更换了法人,承包商于08年4月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尾款,开发商以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付款。承包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承包商称,目前二期工程仍然在建设过程中,双方的合同仍然在履行中,因此,诉讼时效尚未超过届满期间。法庭认为,二期工程仍在施工仅仅表明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仍然在履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影响一期工程尾款付款协议的效力。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在诉讼时效期间即06年元月1日至08年12月31日,承包商未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开发商也未表示过同意清偿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驳回了承包商的诉讼请求。 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 1)权利人追索工程款、勘察费、设计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 2)工程因建设单位的原因中途停工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工程停工之日起计算。 3)权利人追索材料费、劳务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2年,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从收货方验收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或者从劳务工作完成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 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有部分付款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是债务人对于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期间从部分付款之日起重新计算。 5)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租用建筑材料或机械设备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1年,从商品售出或应付租金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 6)因建筑材料或建筑设备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1)提起诉讼。《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承包人在请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时,要注意要善于分清借款法律关系和欠款法律关系的区别。借款关系属新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权利人可随时主张。若一直未主张,则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但工程合同中的欠款法律关系则完全不同。承包人承担工程建设,发包人则应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即已构成违约,承包人的请求权则已形成。从请求权形成之日起诉讼时效即已开始。所以,对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款纠纷,从欠款之日或从出具欠据之日起,其诉讼时效即已开始。如果工程合同价款已届诉讼时效期限,应当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中断诉讼时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承包商与业主就258万元工程尾款偿还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05年5月18日前业主支付158万元工程款,剩余的100万元于0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其后,业主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商也未追讨。08年5月18日,承包商向业主催讨工程款,业主在支付了50万元后,又打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注明业主尚欠承包商工程款208万元,但未注明还款时间,双方均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业主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承包商遂提起诉讼,请求业主支付工程尾款。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承包商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①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由于协议约定工程尾款支付分两期进行,《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参照本规定,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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