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票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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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结算 票据当事人 A (出票人) B (收款人) (背书人) C (被背书人) (背书人) D (被背书人) F (保证人) E (付款人) (承兑人) 主债务人 从债务人 债权人 (持票人) * 国际结算 二、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主要包括: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转让权 * 国际结算 原始取得: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 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善意取得:1)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3)付对价(For value) * 国际结算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代价。” 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国际结算 票据权利的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对于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的票据,即使善意取得,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自行消灭。 * 国际结算 三、票据关系 1.票据的基础关系 1)原因关系: 简称为票据原因,它是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签发票据给收款人前去收款必有某种特定的原因,因为,出票人不会无故签发票据使收款人因此而取得收款权利。 例如,偿付货款、清偿债务、赠与等等。 * 国际结算 2)资金关系 这是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或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基本关系。 付款人代出票人付款不是没有缘故的,要么付款人处有出票人的存款,要么付款人欠出票人的款项,也可能是付款人愿意向出票人贷款。 * 国际结算 3)对价关系 票据在流通过程中,背书人之所以将票据转让给后手,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对价关系。实际上,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对价关系。 * 国际结算 2.票据的法律关系 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 特点:1)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2)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3)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票据金额;4)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结算 3.票据的法律关系和基础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1)两者的区别: 票据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表现为票据的无因性。 2)两者的联系: 当两种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原因关系对抗法律关系。 * 国际结算 第三节 票据起源和票据法系 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 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两大票据法系的主要分歧: 票据的分类不同 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对票据绝对必要项目的要求不同 * 国际结算 (一)英国《1882年票据法》 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1882年票据法》 (以下简称《英国票据法》)。 《英国票据法》的适用性较强, * 国际结算 (二)美国《统一流通票据法》 美国于1896年制定了《统一流通票据法》。 美国的票据法律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加以发展而成的。 英国、美国及一些英联邦成员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的票据法均属英美法系。 * 国际结算 (三)《日内瓦统一法》 1930年,法、德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1931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统一法》 由于英美未派代表参加签字,因此参加签字并遵守统一法的成员国家形成了大陆法系。 * 国际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生效,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 * 国际结算 案例讨论: A公司为购买化妆品承兑了B公司签发的金额为12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汇票后即按约定向A公司发货。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在法定质量异议期内向B公司提出质量异议,B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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