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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主任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播音系列
主任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播音系列主任播音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敬业精神,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系统和扎实的
专业理论,有较深厚的语言表达功力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
能组织和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工作,熟悉掌握各类节
目的采、编、制作流程;各类节目的播音有鲜明的特色,有显著
业绩和社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论
著;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资格,能指导下一级播音人员的专业
工作和学习;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播音专业人
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主任播音
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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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
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
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胜任重大题材、重要阶段性和突发性宣传报道的播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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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工作任务。
二、较好地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主持有鲜
明特色,每年完成3 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的播音主持节目并
参与其中的采、编、制作。
三、具有指导一级播音员专业工作或学习的能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个人播音、
主持作品获“ 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奖励 1 次。
二、获得全国行业系统评选一等奖 1 次,二等奖2 次或相当
奖项。
三、在全区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作品评选中,个人播音、主持
作品获一等奖 1 次或二等奖以上奖励2 次。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水平著作 1 部。
二、在全国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播音主持专
业论文 1 篇以上。
三、在省 (部)级报刊或专业报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播音
主持专业论文2 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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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有播音、主持作品获“ 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作品奖奖励
2 次或人物奖奖励 1 次或广西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一等
奖以上奖励2 次。
第十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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