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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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 年4 月20 日) 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 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盈利预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1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3 季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 个月)的 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 (以下统称“业绩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注:本备忘录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二、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 (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 月31 日; (二)1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 月15 日; (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 月15 日; (四)3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 月15 日。 三、上市公司如预计其定期报告业绩出现本节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 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的应披露业绩预警情形,但属于下列较小比较 基数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 元; 1 / 152 (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 元; (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 元; (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 元。 四、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发布 业绩预告公告后,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 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预计业绩或财务状况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最新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 致,包括但不限于: 1、原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 2、原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 3、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5、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值; 6、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业绩变动幅度超 出已预告变动范围,且与原预告变动范围的上限或下限相比差异达到±50%以上 ; 注:如原预告业绩为大幅上升50%-100%,最新预计业绩为大幅上升仅为45%, 因(100%-45%)>50%,需要修正;如原预告业绩为大幅上升 60%-90%,最近预计业 绩为大幅上升 120%,因(120%-60%)>50%,需要修正。 (三)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盈亏金额与原先 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到 50% 以上; 注:如原预告业绩约盈利 3000 万元,最近预计业绩为盈利 4600 万元,因 【(4600-3000)/3000】>50%,需要修正。 (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五、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 2 / 152 公告一般不应晚于: (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 月31 日; (二)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 月15 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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