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足总选举守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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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足总选举守则

香港足總選舉守則 A. 一般説明 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選舉守則只適用於香港足總的董事選舉。 2. 除另有註明外,經定義詞彙具有香港足總章程細則賦予該詞的相同涵義。 第2條 原則、各方的義務及權利 、政府干預 1. 權力分立、選舉過程透明、公開等民主原則必須嚴格遵守,不得例外。 2. 政府不得在選舉過程中或對選舉產生的機構(董事會)的人員組成作出任何形式的 干預 。 (a) 香港足總應在相關日期的一個月內通知國際足協其董事會關於任何選舉日期的 決定 、任何選舉的最終結果及本選舉守則的採納及任何修改 。同樣地,香港足 總應將選舉期限 (如從會員可以提名董事會選舉候選人的第一天起到選舉當 日)及有關委任 (即新選出董事的身份)通知國際足協 。如政府在選舉過程中 作出任何干預 ,香港足總應立即通知國際足協 。 (b) 除本選舉守則另有註明外,香港足總的董事應繼續執行其職能,直至其退任或 重選連任的會員大會結束爲止。 1 B. 選舉委員會 第3條 基本原則 1. 選舉委員會(下稱 「委員會」)組織和監督選舉過程 ,並作出與選舉有關的所有決 定。 2. 委員會成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為董事會成員,且應獨立於董事會成員。 3. 如委員會成員身兼以下身份,該委員會成員應立即拒絕提供意見及退出正在進行中 的事項: (a) 某一競選職位的候選人; (b) 某一競選職位其中一名候選人的親屬(不論是基於出生或婚姻); (c) 任何類別的政府官員。 4. 若委員會成員未符合上述規定,該名成員應立即離職並由替任人填補 。 第4條 甄選 1. 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選出,任期四年。董事會亦應選出委員會的三名替任成員以 及選舉上訴委員會的三名成員及選舉上訴委員會的兩名替任成員。 2. 委員會或選舉上訴委員會成員不可連續出任兩屆任期。 第5條 組成 1. 委員會應由三名、五名或七名成員組成,而且必須在香港足總内部組成。 2. 委員會包括下列人士 : (a) 一名主席; (b) 一名副主席; (c) 一至五名成員。 3. 香港足總的總幹事應擔任委員會秘書。他以顧問身份參與委員會的活動,而且負責 相關的物流事項及處理行政事宜。 4. 董事會應選出委員會的主席(主席應曾接受法律培訓)及副主席。 5. 若一名或多名委員會成員是某個競選職位的候選人或未能執行其職責,這些委員會 成員應辭任委員會。如任何成員辭職,應由替任人填補空缺。 6. 委員會成員應正式宣佈其角逐競選職位 ,從而使上述的替補過程能和諧地進行,而 不會造成任何時間上的壓力以致對選舉有不利影響。 2 第6條 委員會職責 1. 委員會負責一切與組織、進行和監督選舉有關的工作,尤其應負責以下事項 : (a) 嚴格執行香港足總的組織章程細則; (b) 嚴格執行國際足協的規程、指令和規例;以及香港足總及亞洲足協的規例(但 前提是這些規例不應與國際足協的規例有所抵觸); (c) 嚴格執行本選舉守則; (d) 嚴格執行選舉的法定時限; (e) 根據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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