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低传送者牌照的牌照费谘询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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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低传送者牌照的牌照费谘询文件

調低傳送者牌照的牌照費調低傳送者牌照的牌照費 調低傳送者牌照的牌照費調低傳送者牌照的牌照費 諮詢文件諮詢文件 諮詢文件諮詢文件 2004 年年 1 月月 9 日日 年年 月月 日日 導言導言 導言導言 根據《電訊條例》(第 106 章) ( 「該條例」) 第 7(2)(b)條,工商及科技局局 長 ( 「局長」) 可藉規例訂明除專利牌照外的傳送者牌照的㆒般條件及應繳牌照 費。在根據該條例第 7(2)條制訂規例前,局長須按照該條例第 7(3)條的規定,在 憲報刊登公告就有關事宜諮詢有興趣的公眾。 2. 局長進行所需的諮詢過程後,於 2001 年 1 月 10 日制訂《電訊(傳送者牌照) 規例》( 「該規例」) (第 106V 章) 。該規例除在其他方面作出規定外,亦規定固定 傳送者牌照及移動傳送者牌照的應繳牌照費,並於 2001 年 4 月 1 日開始生效。 3. 局長現建議修訂規例,調整除有限制移動傳送者牌照外的移動傳送者牌照 (以㆘稱為「移動傳送者牌照」) 以及除有限制固定傳送者牌照外的固定傳送者 牌照 (以㆘稱為「固定傳送者牌照」) 的應繳牌照費。本諮詢文件旨在解釋局長 的建議及徵詢公眾意見。 建議建議 建議建議 4. 根據該規例而在固定傳送者牌照及移動傳送者牌照發出時及在牌照繼續 有效期內每年的發出牌照周年日應繳的牌照費已載於該規例附表 3 的第 1部及第 3 部 (見附件 A 及附件 B) 。 5. 如固定傳送者牌照只准許提供對外服務,在該牌照發出時及在牌照繼續有 效期內每年的發出牌照周年日,應繳費用為 500,000 元 (見附件 A 第(1)項) 。在 2001 年 4 月開放市場首段期間以後,只准許對外服務的固定傳送者牌照的管理 工作已大為簡化,局長因此建議該牌照發出時及在牌照繼續有效期內每年的發出 牌照周年日的應繳牌照費由 500,000 元調低至 200,000 元。固定傳送者牌照的其 他應繳費用將維持不變。 6. 除其他費用外,移動傳送者牌照的年費包括「有關服務的顧客使用的移動 電台」的費用 (見附件 B 第 1(d)及 1(e)項) 。現時,首200 個移動電台的費用為 4,800 元,額外每 100 個 (不足 100 個亦作 100 個計算) 的移動電台則為 2,400 元, 大概相等於每個移動電台 24 元。過去㆔年來,流動電話用戶㆟數 (包括已啟動 的預繳智能卡) 由 2000 年 12 月的 4,943,574 ㆟增至 2003 年 10 月的 6,218,684 ㆟ (每年增長率由 6.2%至 8.8%不等) 。有關詳情臚列於㆘:- 用戶㆟數1 增長百分比 (包括已啟動的預繳智能卡) 每年 2000 年 12 月 4,943,574 - 2001 年 12 月 5,251,798 6.2% 2002 年 12 月 5,713,774 8.8% 2003 年 10 月 6,218,684 8.8% 無論㆖述數字如何,根據電訊局的最新估計,用於計算牌照費的已啟動智能卡及 帳戶在 2003/04 年度的增長率僅為 3.5% 。移動電台數目㆖升,每個移動電台的牌 照管理成本已隨之㆘降。因此,局長建議將附件 B 第 1(d)及 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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