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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试行)
附件2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学风建
设,提高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科学性、有效性,结合学校实
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某一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
和,除以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
重要指标,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10-5)
×课程学分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简称GPA)=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第四条 课程成绩和绩点值的具体换算方法:
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百分制
对应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五级制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对应绩点 5.0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5 0
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二级制
对应绩点 3.0 0
1
第五条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范围。包括学生所修
所有课程,即: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所修读的,取得
教务处认可并登录学生成绩库的所有必修、选修课程(辅修
课除外)。
第六条 必修课课程绩点计算
必修课课程均列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因考核未通过
者,必须重修重考。重考通过的,课程绩点按1.0 计算;重
考成绩仍不及格者,课程绩点按0 计算。
因缓考而重修重考的,按重考的实际成绩计算课程绩
点。
第七条 选修课程绩点计算
限定选修课程绩点计算与必修课程相同。
任意选修课程绩点只计算参加修读并取得有效考核成
绩的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以重修该门课程或者改修其他
选修课,重修并通过考核的,课程绩点按1.0 计算。改修课
程并通过考核的,课程绩点按实有成绩计算课程绩点。
第八条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运用。从2015 年级开始作为
学生学位授予条件之一,具体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也
可适用于各年级学生的第二校园选拔,各类评优评奖等。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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