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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010 2010 2010 2010 2010 51job 前 程 无 忧 每 周 分 享 前程无忧长春分公司 负责人:顾春妍 电话网址: 邮箱139.com 关 于 我 们 前程无忧成立于1998年,是国内领先的集多种媒介资源优势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04年9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国内首个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招聘猎头、培训测评和人事外包服务;全国拥有正式员工5100人,全国包括香港在内26个城市有直属分公司。 目 录 案例分析:员工有权拒绝企业不合理调岗 1 制度管理:员工工作地点是否可以随意更换? 2 员工有权拒绝企业不合理调岗 企业不合理调岗违反劳动法 2007年12月,张先生应聘到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因为张先生刚结婚,家住在市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在合同中注明工作地点为市区,工作岗位为实验室化验员。但2009年5月,张先生因五一放假值班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事后,化工公司于7月作出决定,以公司的郊区行政部门缺乏人手为由,将张先生调至郊区行政部门从事文员工作。 张先生觉得离家太远,不愿意到郊区上班,于是拿着合同找到公司领导,指出合同上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为实验室化验员,工作地点为市区,公司不能违反约定随意调动其工作。但公司答复为:合同上同样明确注明“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公司)可随时调整乙方(张先生)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否则按违纪处理。”并要求张先生第二天就去郊区的行政部门报到。 张先生赌气在家一周未去报到,8月,化工公司以张先生不服从管理为由将他辞退,并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先生不服,于是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后来在庭 案 例 分 析 审中,张先生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打击报复的嫌疑,调动其工作岗位;而公司又无法证明其调动张先生的合理性。最终,张先生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成功维权。 对于这个成功维权的例子,多数的劳动合同都有类似上述例子中“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款。这项条款是双方的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当实际调动岗位时,往往会造成劳动者不满,引发纠纷。作为劳动者来说,工作岗位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调整,应协商一致;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企业生产经营瞬息万变,在合同中事先有这样的约定,当发生需要时及时调动合情合理。问题的关键在于,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制的,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就上述维权案例来看,当公司要调动张先生工作时,首先应征得他的同意,未经协商一致随意调动岗位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其次,若的确是生产经营需要,应说明其合理性,否则也属违法。 案 例 分 析 员工工作地点是否可以随意更换?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无论从事何种工种的劳动者,其工作地点都可能因工作需要发生一些变动。尤其是做业务、销售等类型的员工,更会离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到其他地方上班。但是这些时时发生的单位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做法,稍微处理不当就很容易让单位处于被动甚至输官司。 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了应当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据此,只要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有所不同,双方就要进行一次协商,并且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协商不好,或者之前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不规范,单位将面临输官司,甚至双倍赔偿劳动者。 案例1 约定工作地点范围过大被判没约定 2002年5月,某食品企业与员工郭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让其负责企业的半成品销售工作。两年前,郭某又与企业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郭某的工作职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为四川省。 制 度 管 理 因工作需要,企业去年安排他从原来负责泸州市的销售工作,改为负责泸州市下辖县城的销售工作。但郭某表示拒绝。虽然郭某每天到企业办公室打卡,但打卡后不做任何事情的情形持续了近20天。为了维护公司劳动纪律,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企业与郭某解除劳动关系。但不久后,企业收到泸州市劳动仲裁委通知,郭某已向其提起申诉,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5.6万元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劳动仲裁委认为,虽然企业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郭某工作地点为“四川省”,但其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明显过大,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地点的立法宗旨,“四川省”不能视为已约定的工作地点。企业在劳动合同不完备和未经郭某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郭某从泸州市调至泸州市下辖县城工作,其过错在企业。也因此,企业以郭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不能成立。15日,仲裁委裁决:企业向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8万元。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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