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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解读 2014年11月 一、基本情况 二、政策体系 大湖名城 创新高地 三、政策发展方向 目前全市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52家(不含专营劳务派遣企业),专职从业人员1269人(本科学历以上超过600人)。 建立人力资源网站126个,总资产超过2.6亿元。 平均年营业收入超过4亿元、服务人数超过200万人、服务单位2.48万个、登记求职人数超过160万人、帮助实现就业人数超过30万人、举行现场招聘会1397个、发布网络招聘信息36.8万条、发布求职信息62.5万条、举办培训班1301个、培训人数超过4.4万人。 一、基本情况 1、合肥人力资源要素市场 合肥市人力资源要素市场按照“世界眼光、国内一流、合肥特色”的总体要求,总体规划面积30000㎡,分为公共服务区、培训实训鉴定区、学术交流区、办公后勤区等四个功能区域。年服务规模达200万人次以上,可初步确立起我市在中部地区人力资源中心城市地位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 一是推行诚信服务制度。在服务机构中统一规范诚信服务相关制度。 二是开展诚信主题活动。2013年我市共有13家机构取得省级信用等级(AAA级2家、AA级4家、A级7家)。 主要亮点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 3、《合肥市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 4、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5、《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二、政策体系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001年9月11日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修正(原人事部第4号令)。分为:总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招聘与应聘、罚则五个部分。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第六条) :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4、第二十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 因私出国政审; (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5、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 2010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第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 (三)有三名以上具备职业指导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 2、第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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