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与防范演示文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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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合同法》共计23章428条。 分三部分: (1)总则:计8章,共129条(1~129) (2)分则:计15章,共298条(130~427) (3)附则:第428条 第一讲 合同及合同法基础 (一)案情 原告张某为庆祝第三人李某的生日,向被告刘某订做一件玉器,该玉器为独山玉,造型为两匹奔马。在订货单上,被告应原告的要求特别注明,于1998年 10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第三人李某。在订货当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 1 000元,预付款1 000元,在玉器制作完成后,被告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三人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第三人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赵某重做。原告得知该情况以后,与被告协商赔偿和双倍返还订金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和李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李某应该定为第三人,被告应为刘某;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张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 (一)案情 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1992年 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意向书 本案在审理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虽然在名称上是意向性合同,但实际已经生效,毛纺厂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合同,制衣厂屡次违约,因此制衣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合同只是意向性合同,并未实际生效,但在毛纺厂将羊毛送到以后,制衣厂一旦接受了其中的部分货物,无论多少都视为就全部的货物买卖达成了协议,制衣厂拒绝就另外的85吨货物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合同并没有生效,当毛纺厂将95吨货送到以后,制衣厂有权接受部分货物,也有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制衣厂仅仅接受10吨并不构成违约。 第二讲 合同订立及其风险防范 悬赏广告案例 (1995年人民法院案例选 )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114条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案情 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有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实例]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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