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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议事规则-UNISDR
联 合 国 A/CONF.206/2
减少灾害问题世界会议 Distr.: General
8 December 2004
Chinese
日本兵库县神户 Original: English
2005 年 1 月 18 日至22 日
临时议程和说明 项目3
通过议事规则
暂行议事规则
秘书处的说明*
1. 在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上,主席提出,由于有关各方之间还
没有达成一致,应推迟关于这个议题的讨论。主席提议,在等待此
事得到解决的同时,会议按目前 A/CONF.206/PC(II)/2 号文件所载
暂行议事规则行事。筹备委员会核可了主席的提议( 见
A/CONF.206/PC(II)/10,第28 和29 段) 。
2. 此件所附案文反映了暂行议事规则的现况:第 1 条、第3 条、
第24 条第 1 款和第3 款、第47 条以及第62 条中所有提到欧洲共
同体之处均置于括号中。
* 本文件迟交,是因为要广泛进行内外磋商。
GE. 04-64193 (C) 101204 131204
A/CONF.206/2
暂行议事规则
一、代表和全权证书
第 1 条
代表团的组成
参加会议的每一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 的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和其他必要的
代表、副代表和顾问组成。
第 2 条
副代表和顾问
代表团团长可指派副代表或顾问行使代表的职权。
第 3 条
全权证书的提交
代表的全权证书以及副代表和顾问的名单应尽可能于排定会议开幕日之前一
星期提交联合国秘书长。全权证书应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颁发
[,欧洲共同体应由欧洲联盟委员会主席颁发] 。
第 4 条
全权证书委员会
会议开始时应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成员。委员会的组成应以联合国大会全权
证书委员会的组成为基础。委员会负责审查各代表的全权证书,并应毫不迟
延地向会议提出报告。
第 5 条
临时参加会议
代表在其全权证书未经会议作出决定以前,有权暂时参加会议。
2
A/CONF.206/2
二、主席团成员
第 6 条
选 举
会议应从与会各国代表中选出下列主席团成员:主席 1 人,副主席 5 人,1
一名副主席兼任总报告员。主席团成员应根据确保主席团具有代表性的原则
选出。会议也可以选举它认为为了执行会议任务所必需的其他主席团成员。
第 7 条
主席的一般权力
1. 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赋予的权力外,应主持会议的全体会议,宣
布每次会议的开会和散会,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主席应就程序问
题作出裁决,并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形下,全面控制会议的进行情况和维持
会场秩序。主席可向会议建议截止发言登记时间,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
限制每一代表就一个问题发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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