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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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 條 、第三十六條修正總說明 一、為有效規範一般廢棄物之貯存 、回收 、排出 、清除及處理 ,本署業 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八十八年五月十二 日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修正發 布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其中於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 辦法第十四條中已規範一般廢棄物應依規定分類 ,以利回收、清除 或處理 ,另為妥善管理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所產生之焚化灰 渣 ,已於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中予以規定焚化 灰渣應處理至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溶出試驗標 準 ,始得進行最終處置 ,以避免污染環境。 二、爲因應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 布,已將原附表三戴奧辛及有毒重金屬之管制分別修訂於條文及附 表四中,爰配合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焚化 灰渣之管理規定。而為釐清產生源及受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 理機構之義務 ,爰修正第十四條規定 ,以明確定義產生源應負垃圾 分類責任。另為加速申請展延飛灰處理後之衍生物之包裝 、標示等 事項之執行機關完成改善 ,爰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三十六條部份內容。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 (一)釐清 產生源及受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之義務 ,明確 定義產生源應負垃圾分類責任。(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二)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焚化後產生之灰渣,以有害事業廢棄物 認定標準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總毒性當量濃度標準及附表四 有毒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CLP )溶出標準 ,作為最終處置 時之管制依據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 (三)刪除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之規定 ,明確規定申請展延辦理飛灰 處理後之衍生物之包裝 、標示等事項之執行機關 ,應於本辦法修 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善 。(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 1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七 條 、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一般廢棄物應 第十四條 一般廢棄物應 明定依第六條第三項委託 依下列方式分類後 ,始得 依下列方式分類後 ,始得 公民營清除、清理機構清除 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 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一般廢棄物時,家戶或其他 一、巨大垃圾 :洽請執行 一、巨大垃圾 :洽請執行 非事業應符合分類規定 ,公 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之 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之 民營廢棄物清除 、清理機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應於貯存容器或外包標 機構 (以下簡稱受託機 機構 (以下簡稱受託機 示 ,以釐清產生源之義務, 構)安排時間排出 ,並應 構)安排時間排出 ,並應爰合併原條文第二項及第 符合執行機關規定之清 符合執行機關規定之清 三項規定為第二項。 除處理方式 。 除處理方式 。 二、資源垃圾 : 二、資源垃圾 : (一)依執行機關指 (一)依執行機關指 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 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 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 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 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 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 回收 。 回收 。 (二)依各地區設置 (二)依各地區設置 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 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 定 ,投置於資源回收桶 定 ,投置於資源回收桶 (箱 、站 )內 。 (箱 、站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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