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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 第三天,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张翼翔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几种观点】 1、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李刚毅来还,但他已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妻子俞芳来还。王明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负责任。? 2、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王明来还,王明偿还后,再去向李刚毅请求偿还。 ?3、本案中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李刚毅之妻要求偿还,但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则未偿还部分不再清偿。 【评析意见】 首先,解决这一类较复杂的关系,应该先搞清楚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以上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清楚了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纠纷。 其次,本案中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关系: ⑴王明与李刚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发生在李刚毅开口向王明借钱时,因为此时王明表示几天后给其答复,并未承诺,关键在于当时缺钱;而没有钱的话,借贷法律关系将会因无客体而无法成立。当王明筹到钱并借给李刚毅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写不写借据对法律关系的成立并无影响,它只是双方对这一法律行为采用的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万一以后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证据主张权利。出借人王明的权利是到期收回借款,义务是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将2万元交于李刚毅使用并不得任意干涉;借款人李刚毅的权利是在借款期内使用这笔钱,义务是到期偿还借款。 ⑵王明与舅舅张翼翔和女友陈红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尽管王明借来的钱是再借给李刚毅的,但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他不是借贷的代理人,因为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以李刚毅并不与张翼翔和陈红的母亲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如果王明是以李刚毅的名义向他人借钱,则还钱的责任由李刚毅承担,王明不承担后果。 ⑶李刚毅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关系;当李刚毅死亡后,俞芳是其财产继承人,发生财产继承关系。 ⑷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 ⑸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属于保证) 最后,该笔借款由谁来还?陈红的母亲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翼翔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毅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毅的遗产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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