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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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判断此案是否侵权的关键是什么?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集中论证两点: 是否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 肖像是否与购物节广告有关联性? 思考:你认为哪种审判更合理? 案例:范冰冰肖像及名誉权胜诉 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范冰冰起诉广东南海德技优品门窗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一审判决已生效。一审判决该门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80万元。   案件中,范冰冰诉称,其发现该门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官网多处、大幅使用范冰冰个人形象作为头像,并在实体门店外墙面使用其大幅照片形象进行宣传等。范冰冰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被告存在代言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借此谋取经济利益,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其肖像权及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庭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门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范冰冰经济损失80万元。 拍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纪录片,涉及他人肖像的,也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贾桂花诉影片《秋菊打官司》侵犯肖像权案 影片《秋菊打官司》中一些镜头是在陕西进行纪实拍摄的,其中有当时在现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时间长达4秒。 影片公映后,贾桂花平静生活被打扰,一些亲友、同事和其他人讽刺挖苦,使其精神感到压抑,给工作、生活带来许多麻烦。于是委托律师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对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起诉讼。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判决如下:原告贾某在公共场所从事个体经营,身处社会公共环境之中,身份明确,形象公开。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出于影片创作的需要,拍摄街头实景时将其摄入镜头,主观上并无过错。驳回原告贾桂花要求被告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秋菊打官司》影片中显现其肖像的镜头,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及经济损失4720.78元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宣判????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协商,《秋菊打官司》摄制组给予原告3500元经济补偿,贾某于1995年7月25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撤回上诉申请。 影片《秋菊打官司》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适用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时,首先考虑是否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因素。无营利目的的,按照精神损害的赔偿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有营利目的的,除了赔偿精神损害费用外,还要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肖像权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以此确定赔偿数额。 文 献 导 读 参考阅读网站: “新闻与法之诽谤与名誉权” 参考书目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五章 《人格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第十六、十七章,第十九章 《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顾理平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王利明、杨立新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新闻媒介侵权损害赔偿》,曹瑞林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张新宝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张新宝著,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侯健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徐迅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 《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杨立新著,《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2-9-1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宪法保护 《刑法》的有关规定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的有关规定 一 般 法 200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详细界定了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 隐私权概念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出现,并列入了被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之中。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表明了公民在遭遇隐私权侵犯时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同时该法还设立了“互联网专条”(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六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二十九、五十、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一百三十四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统计法》、《居民身份证法》、《邮政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也设有对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这些条文对网络隐私权的维护同样适用。 一 般 法 专 门 法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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