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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或者接受服务,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任何组织、社会团体、单位均应排除在“消费者’概念之外。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七、法律责任 湖南女子大学 ---经济法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概念 是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使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愿 公平 诚实 信用 二、消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社会监督原则 四、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 知情权 选择权 公平权 求偿权 结社权 教育权 尊严权 监督权 五、经营者的义务 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接受监督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提供真实信息 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 出具凭证、单据 保证质量 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 不得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禁止侵犯人格权 禁止性义务 六、争议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1)争议的解决途径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 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才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当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的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事责任 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经营者行为有法定情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若上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某厂女职工胡某因头痛到某市一家医院就诊。医生为其检查后,认为其患有三叉神经痛,为此开出药方:服用上海某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片。胡某购买此药后,按照医生嘱咐和药品说明书按时服药。不料七天后,胡某身上出现皮疹。胡某立即查看药品说明书,未发现自己有说明书上标明的不宜服用的症状。因此,她以为这是正常的药物反应,所以仍按原药量继续服用该药。又过了三天,胡某的病情明显加重,胡某的家人立即将她送入了另一家医院看急诊。经医院全力抢救后,胡某仍住院治疗了23天后才出院。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因卡马西平引起的重病多型红斑性药疹。 本来已因三叉神经痛承受病痛的胡某未治愈一病,不想又添新的痛苦。事后,胡某通过其他途径,意外地得知:服用卡马西平实际上有可能引发30多种不良反应,但某制药厂的说明书上仅列出了其中的5、6种。气愤之余,胡某一纸诉状将某制药厂告上法庭,要求该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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