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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国的海关与关税制度 引例 自2010年1月1日起,中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及税则税目等方面。调整后,2010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09年的7868个增至7923个,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至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 2010年我国将对600多种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2010年将继续对天然橡胶实施选择税,并适当调低从量计征的税额标准;继续以暂定税率的方式对石油、稀土、木浆、钢坯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继续对尿素、磷酸铵等化肥征收出口关税并在国内用肥淡旺季适用不同税率。 一、中国的海关管理 1、中国海关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的性质:海关是国家的监督机关;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的活动;海关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 海关事务的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之外,海关部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 2、中国海关的职能 监管——三大体系 征税——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费税等、船舶吨税) 缉私——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 统计——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号为依据而非产品 其他职能 3、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总署——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 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4、海关的权力 ○特点: 特定性 独立性 效力先定性 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海关权力的内容 行政许可权 税费征收权 行政检查权(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 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 其他权力(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连续追缉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权) 行政检查权的内容 检查权 查验权 查阅、复制权 查问权 查询权 施加封志权 稽查权 行政强制权的内容 扣留权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税收保全权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处罚担保、税收担保) 二、海关报关与通关制度 1、我国报关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报关业务由报关行或海关事务经纪人来完成。后来,国营进出口公司在外贸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开始了外贸公司的自行报关。 从1980年起,我国海关恢复了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全国统一的报关制度。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制定了《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 1987年7月1日颁布实施《海关法》,以国家法律形式对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作了规定。 1994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海关总署颁布《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实施全面管理的重要法规。 1997年4月8日,《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公布实施。《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2000年7月8日,通过新《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报关管理的内容,我国报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 2、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 《海关法》第六条:“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海关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 经海关审查具备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基本条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是企业取得报关资格的法定条件。 (1)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报关注册登记的范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报关注册登记的基本条件: ——对于报关企业(9项条件) ——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依照《对外贸易法》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注册登记的程序:报关注册登记的申请→报关注册登记的海关审查→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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