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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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在用户申清或开始使用服务时,告知使用因特网可能带来的对个人权利的危害 告知用户其可以合法使用的降低风险的技术方法 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保护个人的权利,特别是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以及网络和基于网络提供的服务的物理和逻辑上的安全 告知用户匿名访问因特网及参加一些活动的权利 不修改或删除用户传送的信息 仅仅为必要的准确、特定和合法的目的收集、处理和存储用户的数据 不为促销目的而使用数据,除非得到用户的许可 对适当使用数据负有责任,必须向用户明确个人权利保护措施 在用户开始使用服务或访问ISP站点时告知其所采集、处理、存储的信息内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 根据用户的要求更正不准确的数据或删除多余的、过时的或不再需要的信息,避免隐蔽地使用数据 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予以更新 在网上公布数据应谨慎 ISP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既ISP只有在故意告知他人消费者的隐私,或明知、应知第三方有侵权行为而置之不理,或由于自身过失,而导致泄密,才应承担第三方侵权的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 【我来分析】 “人肉搜索”的制衡点在哪里? 【请你思考】 “反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诉大旗网侵犯名誉权案 你认为如何将“人肉搜索”的优势发挥出来而同时还不侵犯他人隐私权? 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名誉权 名誉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的公民、能力、思想等方面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法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行业声望、是否尽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价。 1998年以前,在我国,很少有因“网络纠纷”提起诉讼的 而1998年之后,法院受理的网络纠纷案件开始逐年增加,并呈现出了跳跃式的上升态势,案件的性质涉及到了包括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等多个法律门类,而其中不乏侵害消费者名誉权的案件 从网络传播方式上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快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其危害性更大,侵权行为一旦产生,其损害结果比传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更为严重,因此让侵权人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使被侵权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必须的。 而由于对网络纠纷法律规定的滞后而带来的诸多司法困惑:如司法管辖的确定、法律的适用、行为的认定、损失赔偿的计算等问题,不仅在我国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面临着适用法律冲突的问题。 不能因为现行法律未对以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方式侵犯名誉权行为做出界定,而放宽了对新形势下消费者名誉权的有力保护。 名誉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案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审理本案】 凌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关于凌云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基本案情】 【你是法官】 “很棒小秘书”赖着就不走 点我 找出本案争议的焦点。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案?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是经营者“被动的义务”,即只有在消费者要求获得有关信息时,经营者才有义务提供。而不是经营者“主动的义务”。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的内容限于消费者知悉经营者本身及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 【我来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 很棒公司的“很棒小秘书”软件,是不是流氓软件,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很棒小秘书”软件是否侵犯了何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请你思考】 目前我们上网过程中,尤其是下载软件的时候,经常会碰到何先生的遭遇,真正要下载的软件找不到,而往往下载了一个其他软件,这些情况是不是都属于网站侵犯我们的知情权呢?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案情 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汪某投诉道,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案情分析 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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