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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 述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一 个完整的体系。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14项: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靠群众;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基础;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审判公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第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第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是指三机关在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志的约束。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包含两项联系密切的内容: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权的行使从其本质上不具有独立行使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对于现行犯,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或者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在刑事审判中,可以吸收公民参加陪审,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 在执行阶段,也贯彻了依靠群众的原则,如监外执行的群众监督,管制刑的执行等。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以法律为准绳,还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 效地执行法律。” 这一原则是刑事诉讼各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 分工负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予以纠正,对重要 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由其他机关予以把关, 以达到相互牵制,相互约束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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