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行政法社会秩序维护与正当程序人民自由.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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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行政法社会秩序维护与正当程序人民自由

社會秩序維護與正當程序 人民自由權利,需要受到國家行政的保護,但必須有 行政法 確保合法合憲,若行政造成侵害人民權益時也可請求 國家賠償 與 損失補償 。 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常生活中,某些行為已經對社會秩序與他人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擾,國家訂定了《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較 輕微 的違反社會秩序行為。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由來 1. 日治時的《 違警罰法 》僅重視警察執行勤務的效能,欠缺 人權保障  的觀念,經大法官兩度宣告違憲後最終被《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 2.  正當法律程序 指國家行為過程中,應遵守正當程序,強調權利義務歸屬的最後決斷結果固然重要,但達成結果,決定利害的過程本身,也不僅須符合正義,且應具有正當性,合法性。 3. 《社會秩序維護法》須遵守 法律保留原則 ,依情節輕重,分別授權由警察或法院來處罰;並增加 司法救濟 的程序。 (二)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範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行為態樣可分為妨害安寧秩序、妨害 善良風俗  、妨害 公務 與妨害他人身體財產四類。 1. 妨害安寧秩序 (1) 包括於公共場所叫賣物品、深夜喧嘩、在禁菸場所吸菸等行為。 (2) 例如:某甲未善盡保管責任,汽車警報器不停鳴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科處 罰鍰 。 2. 妨害善良風俗:職業賭場賭博、賣淫、窺視(未利用工具)他人浴室、廁所等行為,為案件類型最多的行為。 3. 妨害公務 (1) 妨害公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妨礙公務進行,或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等。 (2) 【案例三】未到達《刑法》妨害公務罪,使用強暴脅迫手段的程度,但對員警公務的進行造成妨害,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處以  罰鍰 。 4.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1) 例如:互相鬥毆、任意採折他人竹木等;【案例四】中某丁的騷擾跟蹤行徑,已造成他人困擾。 (2) 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 勸阻不聽 ,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此規定為保護個人行動與隱私不受干擾,新聞記者得對大眾關切,具新聞價值進行公益性特定事務採訪,但若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忍受範圍,則仍可裁罰。 (三)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機關與救濟途徑 1. 處罰程序分為兩類型:一為 申誡 、 罰鍰 、 沒入 等,屬於輕微又明確的案件,由 警察機關 處分。不服,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尋求救濟。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再 抗告 。 2. 第二類是涉及 拘留 、 歇業 、 停止營業 等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此類的處罰必須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交由簡易庭法官裁定。若不服,則依照簡易程序規定進行 抗告 。 。 警察臨檢與釋字第535號解釋 臨檢行為涉及人民權利保障,當然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限制。 (一) 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 臨檢 是警察為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依法在公共場所、指定路段、處所,對不特定的一般人所為的盤查、檢查、取締等行為。因涉及個人隱私等相關資訊與權利,因此,警察臨檢行為,應受 國家法律 限制。 (二) 釋字第535號解釋認為,警察對人民進行臨檢,限制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應詳盡解釋臨檢應如何進行,並要求相關機關制定相關法律,確保人權。 (三) 警察臨檢的相關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警察職權的行使,避免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不當的侵害。關於臨檢的規定: 1. 臨檢的地點 (1) 臨檢只能在 公共場所 進行。所謂的「公共場所」,指的是不特定多數的民眾都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例如:馬路邊、公園、百貨公司、餐廳、咖啡館等,或大眾交通工具。 (2) 私人住家或旅館個別房間等 私密性 的場所,原則上不可以實施臨檢。 (3) 如要對私人地點進行臨檢,必須持有法院的 搜索票 才可以進入檢查。 2. 警察有證明身分的義務 (1) 警察在行使職權時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 (2) 若警察拒絕證明自己的身分,人民有權 拒絕 接受臨檢。 3. 臨檢的事由:警察不可泛以維護治安之名進行臨檢,須有一定 具體事由  才可實施臨檢。依法必須以現實上已經發生、或容易發生危害者為限,臨檢前,必須說明臨檢事由。 4. 臨檢的內容 (1) 身分查證 臨檢最主要的內容是 身分 的查證,可要求被臨檢者出示身分證件。 原則上臨檢須 當場進行 。警察不可任意要求被臨檢者到其他地方或警察局接受臨檢。 若將被臨檢者帶回警局,查明身分,從警察開始臨檢起計算,不得超過 三小時 ,被臨檢者在這段期間內,有權利知會親人或律師。 (2) 身體或物品的檢查 當時客觀情形的觀察,有 明顯 而足夠的理由,認為民眾攜帶危害自己或危害他人生命的物品,可進一步檢查民眾身體,或檢查民眾攜帶的物品。 攔檢民眾駕駛交通工具的情形,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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