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合作中谋求各民族共同繁荣——内蒙古三个自治旗的建立与民族区域自治实践.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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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合作中谋求各民族共同繁荣——内蒙古三个自治旗的建立与民族区域自治实践.pdf

附    录 在协商合作中谋求各民族共同繁荣 ———内蒙古三个自治旗的建立与民族区域自治实践 内蒙古自治区是当代中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地方,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 后, 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全面推行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1949 年后, 为进一步推动民族平等原则的实践, 保障人口规模少的小民族群体平等 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建立起鄂伦春族、 鄂温克族和达斡尔族三个自 治旗。 回溯三个人口较少民族建立县级自治地方的历史进程, 我们会看 到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各级政府基于民族平等原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 区实际, 认真执行民族平等, 实践民族区域自治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实践 过程。 这一实践过程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 协商、 合作和共同繁荣的 理念。 一 执行民族平等原则,在协商中   建构民族自治地方 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对鄂伦春、 鄂温克和达斡尔三个民族自治地方 的建立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如果没有民族平等、 团结、 互助、 合作这 样的理念和具体的政策保障, 三个自治旗便不可能建立起来。 1949年以 前, 鄂伦春、 鄂温克、 达斡尔三个人口较少民族以 “鄂伦春” “达呼尔 蒙古” “达呼尔” “达胡” “索伦” “通古斯” “雅库特” 等不同的汉译名 称记于汉文史籍并逐步为世人所知, 他们分布于内蒙古东北区域的森林、 在协商合作中谋求各民族共同繁荣  195 草原或河滨。 相关人口统计资料显示, 20 世纪40 年代, 鄂伦春族总人 口不到2000人, 鄂温克族人口总计为5238人, 其中人口稍多的达斡尔 ① 族人口也只有4 万人。 三个民族群体社会内部结构也较为分散, 整合 度低, 没有自行建构自治地方的力量。 因此,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动 员了多方面资源, 充分结合民族、 区域、 经济等多种因素, 为推进三个 民族的发展繁荣, 实践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1 三个自治旗建立的基本政策依据 1949年 《中国人民政协会议共同纲领》 第六章的第四款专门规定了 人民政府民族政策基本原则, 强调禁止民族歧视、 压迫和分裂, 规定: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按照民族聚居的人 口多少和区域大小, 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 及民族自治区内, 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 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 参 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 其语言文字、 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人民政府应帮 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 经济、 文化、 教育的建设事 ② 业。”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 要》, 规定: 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 分,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 方政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区域界线的划定和调整, 行政地位和名称的确 定, 均由各有关的直接上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的民族代表协商拟定; 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机关, 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 分组成。 《纲要》 还规定自治机关的各项自治权利及上级人民政府应尊 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并促进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实现; 应帮助各民 族自治地方发展其政治、 经济、 文化、 教育和卫生事业。 这些内容和政 策原则1954年均写入 《宪法》 中。 这些法律原则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 后,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各民族地区推行的基本政策依据, 内蒙古三个 ① 杨魁孚主编 《中国少数民族人口》, 中国人口出版社, 1995, 第384、 334、 237 页。 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人民日报》 1949年9月30 日第1版。 196  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理论与实践 自治旗的建立是依据党在这些大政方针的实施酝酿、 筹备并最终建立 起来。 2 建立三个自治旗的协商过程 鄂伦春自治旗是全国建立的首个自治旗, 1948年初, 巴彦旗旗长白 斯古郎 (鄂伦春族) 深入猎区开展组织工作, 当时猎区社会形势极为复 杂, 土匪、 地主武装等甚至曾利用鄂伦春猎民攻击过土改工作队和巴彦 旗政府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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