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严重不良反应责任保险 - 安信农业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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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严重不良反应责任保险 - 安信农业保险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责任保险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责任保险 安信农险 (备-保证)【2011】主 6 号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责任保险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责任保险条款 安信农险 (备-保证 )【2011】主 6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特 别约定及其附件所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 )境 内依法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药品研发、研制单位或使用药品的医疗机 构亦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单列明的,经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法,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生产、销售或研发的 药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药品严重不良反应事故,造成药品使用人死 亡、致癌、伤残损害的,且受害人或相关利益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 出人身损害补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 内负责赔偿。 上述损失的每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则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 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 医师、医疗机构或患者由于不科学配方、不符合适应症或禁忌症等 条件或违反用药规定等给患者造成的损害; (二 ) 医师、医疗机构或患者由于未按药品使用说明使用药品,造成药物 在体内蓄积形成的毒性反应; (三) 因被保险人或患者故意造成的损失; (四) 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 ) 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引起的损害及费用; (六 ) 假、伪、劣药或药品存在质量缺陷;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严重不良反应责任保险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亦不负责赔偿: (一 ) 药品本身的损失; (二 ) 药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四) 任何财产损失; (五 ) 间接损失; (六 ) 药品仍在制造、生产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患者使用时所造成的 损害; (七 ) 药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八 )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九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第六条 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和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本保险追溯期最长为两年。除另有约定外,首年投保时无保险追溯 期;次年起,对首次续保的保单,可设定一年追溯期,第三年以及此后续保保单 可设定最长两年追溯期。 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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