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237.1-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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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4-11-01 颁布
  •   |  2005-03-01 实施

GB 5237.1-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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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237.1_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

ICS 77.150.10 H 61 to--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5237.1-2004 代替 GB/T 5237.1- 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1部分 :基材 Wroughtaluminium alloyextrudedprofilesforarchitecture -Part1:Untreatedprofiles 2004-11-01发布 2005-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 5237.1- 2004 nil 舌 本部分第5.3条、第5.4.1.5条、第5.5条是强制性的,表2、表3、表4、表 10的部分内容是强制性 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 GB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分为六部分: --一第 1部分:基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一一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 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一一第6部分:隔热型材 本部分为GB5237的第 1部分。本部分规定的产品不能直接用于建筑物。本部分主要作为 GB5237.2,GB5237.3,GB5237.4,GB5237.5的基材标准。 本部分是对GB/T5237.1-200。的修订,本次修订将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标准修改为条款强制性标 准,并将5.4.1.5条修改为 “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 1.20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 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丁8478,GB/T8479的规定。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 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5237.1-2000. 本部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宏卿、吕新宇、陈世昌、陈洪再、王来定、卢继延、张贵斌、王举荣、张中兴。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5237-1985,GB/T5237-1993(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部分),GB/T5237.1-2000. GB 5237.1- 2004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1部分 :基材 范 围 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合同内容、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 志、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行业用6061,6063和6063A铝合金热挤压型材。 用途相同的热挤压管或其他行业用的热挤压型材也可参照采用本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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