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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与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泰安高新区房屋拆迁及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高新区城市化进程,切实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根据《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泰政发[2004]48号)和《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集体土地上(包括宅基地及集体所有房屋所占地)房屋拆迁(包括依法征用和旧村改造)的补偿安置及群众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新区拆迁工作以“服从高新区统一规划、加快‘三个转变’,维护广大群众利益”为指导,坚持“依法依据、政策连续、兼顾历史、注重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 安置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政策、统一分配。???? 第四条??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高新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高新区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拆迁人按照高新区制定的拆迁计划,在新区街道管理中心组织领导下具体做好拆迁及安置工作。???? 拆迁人是指承担拆迁工作的村民委员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参照《泰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正常房屋拆迁补偿??? 第六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拆迁房屋腾空的土地征为国有。???? 第七条??高新区规划范围内被拆迁的本村村民,年满20周岁、符合《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宅基地条件,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经审查合法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称为正常房屋拆迁补偿。???? 前款所称本村村民是2002年4月2日以前及被拆迁时户口均在本村且为农业户口的村民。???? 其中常年不在村里居住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拆除本村村民合法的住宅房屋时,合法宅基地面积统一按195平方米为准,补偿面积按195平方米×80%折算。???? 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择货币补偿时,补偿面积也可??按如下面积计算:???? (一)实施村庄统一规划前取得合法手续,面积超过195平方米的宅基地,补偿面积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宅基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补偿面积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拆迁本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补偿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按高新区管委会定期公布的标准计算。???? 第十条??拆迁本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安置156平方米的楼房。新安置楼房的实际价值超出被拆除宅基地补偿价值的差额,由拆迁人承担,非本村村民不予享受。???? 安置楼房面积少于补偿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小区住宅成本价给予被拆迁人现金补偿。???? 安置楼房面积超过补偿面积的部分,分段由被拆迁人购买: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小区住宅建安价购买;超过5平方米部分,按小区住宅成本价购买。???? 小区住宅建安价、成本价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所称的市场价按高新区管委会定期公布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物给予评估补偿;附属物、室内装修补偿,参照泰安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的相关标准执行。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高新区管委会定期公布的标准计算。???? 本办法各条所称评估补偿,评估对象是指2002年4月2日之前建成的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2002年4月2日之后新建或续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评估方法为建筑造价×成新率。???? 第十二条??搬迁时,拆迁人按补偿面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补偿面积每月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高新区管委会定期公布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拆迁住宅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提前或按时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宅基地面积及补偿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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