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建筑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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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建筑规范

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第八章 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3)。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 旧城改造区 新城区 D FAR D FAR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低层拼接式住宅 30% 1.2 30% 1.2 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 多层 20% 1.6 28% 1.5 高层 28% 4.0 25% 3.0 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 多层 45% 2.8 40% 2.5 高层 40% 5.5 35% 5.0 大型超市 - 50% 3.5 45% 3.0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 公共绿地 参照《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二十四条 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50米 (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低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各边均不得少于3米; (二)多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12.5米,南侧不小于7米,东西均不得少于3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三)高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20米,南侧不小于10米,东西均不得少于6.5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四)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表4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多层 ≥10 ≥7 ≥5 高层 ≥15 ≥10 ≥10 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退蓝线、绿线根据实际情况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退主干道路红线距离可参照城市次干路标准。 (四)不同层高的组合建筑宜依据其最高级别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鼓励在退让地块做街头绿化、小品等。 第二十八条 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退让道路距离规定如下: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国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 第二十九条 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面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的,其余不宜小于30米,且退让用地宜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第九章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第三十条 一般规定 (一)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新区1.4,旧城改造区1.2。不同方位间距参照表5。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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