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及其运用原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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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及其运用原理

第六章 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及其运用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及其特点,掌握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的动用原理。 教学重点、难点: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的动用原理。 教学课时: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 治安管理是一种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因此,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首先是一种治安行政主体对客体的管理关系;同时,治安管理是依法进行的,治安管理的活动都必须在国家所确立的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因此,治安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如果从哲学辩证法的角度,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又是一对矛盾关系即对立统一关系。 一、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的内涵 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无论是一种管理关系、法律关系还是一种矛盾关系,都包含如下三个基本关系: (一)治安管理主客体之间的实践关系 实践是一个过程,治安管理也是一个过程,而且都是一个体现主体能动性的客观过程。这一能动过程,就是治安管理主体在正确认识治安管理客体的基础之上,通过法律规范等形式和组织、协调、控制等实践活动,不断改造管理客体,使管理客体的诸要素以较佳和最佳的形式组合,向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方向运行的过程。 (二)治安管理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治安管理主体作用于治安管理客体,就是通过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职能来实现的。而治安管理主体和客体在信息、预测、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中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认识关系。无论是治安管理主体对治安管理客体基本情况的反映,还是治安管理主体对治安管理客体的能动反映,都是治安管理主体通过收集信息、预测、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实践活动为基础的。 (三)治安管理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治安管理主体通过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活动目标对客体实施各种管理活动,达到治安管理主体所追求的法律上的要求和管理上的效益,以体现治安管理主体自身的价值。这种价值包括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 1.正义价值 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治安管理是依法实施的治安行政管理,其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也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才能具备一种内在的品质。正义的含义因阶级、历史的不同而存在差别。就治安管理主体而言,其正义价值包括实体正义(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过程正义)两个方面。 实体正义是指人们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从动态上看,治安管理主体进行治安管理活动的过程就是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作用于具体的治安管理客体,以确定行政相对方的行为是否违法并给予行政处罚的过程。其决定是否正当、合理,评判标准是看它能否使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从静态上看,国家制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特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调整,这种调整应符合实体正义的一般要求。在一般情况下,治安管理主体通过准确地适用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中有关违法活动构成的规定,对构成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后,实施治安行政处罚,以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对不构成违法活动或不需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的行为不立案,不实施治安行政处罚,以实现打击违法保护无辜的目的。 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是一种“过程价值”。一项法律程序是否具有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品质,要看它是否使那些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应得的待遇,而不是看它能否产生好的结果。程序正义包括公开管理和权利保障两个方面。公开管理是指在治安管理或处罚过程须向违法活动行为人和社会公开,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秘密进行。治安管理是强大的国家治安管理机关对违法活动人员或全体社会成员实施国家权力的活动,后者居于弱者的地位。秘密管理不仅易使违法活动人员个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无法求助于法律规定的救助措施,而且易使治安管理机关因缺乏社会监督,导致治安管理权的滥用,侵犯违法活动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权利保障是指在治安管理过程中,违法活动人员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治安管理机关应为违法活动人员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此,各国相应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违法活动人员在行政程序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2.效益价值 效益原为经济学上的名词,是指有效产出减去实际投入后的结果,即反映投入与产出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效益”一词广泛运用于社会学领域,法学和行政管理学也不例外。治安管理的效益价值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 经济效益是指取得的经济利益与投入的各种物质资源之差。治安管理的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治安管理主体通过对治安管理客体的管理,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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