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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吴小勇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经济法和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是经济法和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难点是如何理解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
1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
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为了明确其含义,要搞清楚何谓法的体系,它在法的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它与其他法的部门是什么关系,它是否属于公法,其重要性如何。
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的部门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就横向结构而言,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就纵向结构而言,组成法的体系的法的部门,是层次分明的而不是杂乱无章的。所谓多层次的法的部门,是指属于第一层次的法的部门可以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第二层次的法的部门,第二层次的法的部门又可以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第三层次的法的部门,这样的划分可以一直进行到满足实践的需要为止。各层次的各个法的部门虽然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但它们又都建立在同一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着同一的阶级意志,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因而形成为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体系不同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因为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多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宪法以及宪法统率下的基本规范性文件、主要规范性文件、辅助规范性文件等。在这里,需要着重搞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的区别。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个基本标志:一是符合中国国情;二是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三是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的主要区别有二: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是由法的部门组成的体系。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任期的五年内,通过法律8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个,共计118个,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按照五年立法规划,本届任期内要制定和修改法律89个,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而不是法的部门组成的。这里说的“法律”,不是从部门法意义上讲的,而是从规范性文件意义上讲的。规范性文件有层次之分,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包括国务院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分别制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以,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不同于由法的部门组成的法的体系。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其外延不包括外国的、非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的外延,不仅包括由中国的、社会主义的法的部门组成的体系,而且包括由外国的、非社会主义的法的部门组成的体系。
法的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因为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对于法学怎么具体划分分支学科,目前在法学界尚无定论。但是在法学分支学科是否多层次的问题上,应该作出肯定的回答。例如,整个法学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而对于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
由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因此要回答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问题,必须说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如果经济法是某一层次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则表明它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如果经济法在任何层次上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那就是说它不是法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法的体系中没有什么位置可言。
二、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独立的法的部门当然不仅仅是经济法。那么,经济法与其他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什么关系呢?这也是搞清楚经济法的地位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在法理学上,不少国家将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法域。在中国法学界,目前一般也认同这种划分。经济法属于何种法域,也涉及到其地位问题。这是我们在研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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