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一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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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第一审普通程序 本章重点: 1.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 2.起诉的条件 3.证据交换的内容和意义 4.审前程序的价值和《证据规定》对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 5.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6.撤诉和延期审理 本章难点: 1.起诉的条件及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 2.证据交换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3.审前程序的价值和《证据规定》对我国审前程序的完善 4.民事庭审中的质证的内容和意义 5.撤诉制度的内容 本章教学时数:六学时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发动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 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普通程序无论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重要性、程序结构、层次的复杂性等方面都胜于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同时,由于普通程序规范的完整性,它能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基础性和独立性 (二)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 (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二、普通程序的提起 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普通程序的启动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为根据。 (一)起诉的概念与特点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就可以行使起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 起诉具有以下特点: 1.起诉是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行为。 2.起诉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3.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是一种诉讼行为,是要求通过审判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因此,起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一条件是对原告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的“资格”条件要求。从立法的本旨分析,这里包含了两个条件:第一,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便可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第二,原告必须是正当当事人,即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利益是属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例如财产代管人、破产清算组织等)。直接的利害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与被起诉的案件具有这种利益冲突,才有起诉的资格,法院的判决才会对其产生拘束力。 2.有明确的被告。 这一条件是对被告“资格”的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原告起诉状中所诉称的被告只要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可。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争议。民事纠纷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原告在起诉时就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被诉的相对方当事人,以便人民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被告不明确,人民法院就无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对方,诉讼就无法进行。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即具体的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明确救济的方式及审判保护的范围。因此,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以什么形式、保护何种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什么义务;或者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某项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没有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的审判便失去了对象,原告起诉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条件涉及到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主管与管辖两个问题。首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是民事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当事人起诉应当向对具体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也是受诉人民法院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基础。 以上四个条件,是当事人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人民法院都不能受理,第一审普通程序也无法启动。 (三)起诉的方式及起诉状的内容 当事人提起诉讼除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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