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部分8: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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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部分8: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剖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约费率表”适用于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签订的有预约保险合同的各进出口公司。这种费率表对每一大类商品只订一个费率,不分国家和地区,有的不分货物及险别,其实质是一种优惠的平均费率。 “进口货物保险费率表”适用于未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订有预约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单位。这种货物费率表分一般货物费率和特价费率两种。 一般货物是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地区、分险别制定的。它不分商品,除特价费率中列出的商品外,适用于其他一切货物。 特价费率是对一些指定的商品投保一切险时采用的费率。 三、投保手续 (一)出口货物的投保 1 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并由买方自行办理保险,一般情况下卖方无须办理投保。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前)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投保相应险别。 2 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 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但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因为国际贸易运输货物保险是按仓至仓条款承保,所以卖方一般应在出口货物从装运地仓库运往码头之前办妥投保手续为宜。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需逐笔书面提出申请,这种书面申请称为要保书或投保单。 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在投保时一般不填投保单,用各进出口公司有关装运出口单据副本等代替,加注保险金额和投保险别,作为办理投保手续的代用投保单。 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或向保险经纪人寄发委托书,通过经纪人办理投保时,还应注意一些具体问题。 (二)进口货物的投保 我国的进口货物,除CIF合同应由国外卖方办理保险外,FOB和CFR等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须由国内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其方式有以下两种: 1 订立预约保险合同。 各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签订的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有海运、航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 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 的有关内容。( 空、邮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与海运相同 ) 1)各进出口公司成交的从国外海运进口至国内的全部贸易货物,凡贸易合同规定是由我国进口公司办理保险的,都属预约保险合同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对合同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若有在国外投保的,应通知保险公司,以免重复投保) 2)投保的险别按各公司经营商品分类列明投保。 如需加保保险合同规定之外的特殊险别或更改附表中约定的险别,需逐笔通知保险公司并加付保险费。 3)投保时各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逐笔办理投保,也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以国外卖方装船通知副本或进口货物结算凭单副本代替投保单,每10天向保险公司汇交一次办理投保。 4)每批货物的保险金额均以CIF进口价为准,不另加成。但预约保险合同规定有最高限额条款,即每艘船每航次所载进口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为3000万美元,超过限额时,各进口公司应于货物在国外装船前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办理分保。 预约保险合同是各进口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各进口公司需要保险的全部进口货物负有自动承保责任,所以进口货物保险一般不另签发保险单。 2.逐笔办理投保 适用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在采用这种方式投保时,货主必须在接到国外的发货通知后,立即向保险公司索取并填写《进口货物国际运输预约起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通知书经保险公司签章即算作完成了投保手续。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因此,投保人办理了投保手续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第二节 海上保险单据 一、海上保险单的定义 (一)概念 1 定义:是证明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文件,它既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 二、海上保险单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划分为船舶保险单、货物保险单和运费保险单 1.船舶保险单(Ship Policy)。承保船舶的保险单据。 2.货物保险单(Goods Policy)。承保的是具有商品性质的货物,这种货物一般是以装在船舶内为限,舱面货物和活动物一般不在承保范围,但事先特别声明并商定费率后,保险人也可承保。 3.运费保险单(Freight Policy)。 (二)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可划分为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 1.定值保险单(Valued Policy)。 是指在保险单内订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单。通常投保人以这个价值作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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